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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资本的运行与担保的运用一直具有共生性,两者的发展也是同步的,对于金融行业来说,一部好的担保法能够大力促进金融的繁荣,是为不辩之理。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发达,担保已经从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演变为兼有债权保障功能和金融产品特性的混合工具,与金融创新密不可分,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即以创新担保方式为核心,担保越发显示出独特的价值。本书结合生动案例剖析解决担保实践难题,全面详解中国担保制度与法律规则,深入探讨运用担保方法助力资本创新。第四版结合《民法总则》等zui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回应了新规范、新形势的相应要求。
书籍目录:
导论 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
一、中国担保立法评论
二、与担保相关的司法环境评论
三、与担保相关的执法环境评论
四、未来担保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
章 总则
节担保法的调整对象
一、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方式为核心
二、非典型担保形式与法律适用
三、司法程序中担保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担保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33条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第三节担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一、担保责任
二、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节独立担保
一、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从属性和附随性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特殊关系——独立担保
三、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实践
四、独立担保案件的裁判方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五节共同担保
一、共同保证
二、共同抵押、质押
三、混合共同担保
第六节对外担保
一、何为对外担保——对外担保范围的认定
二、对外担保的法律适用
三、对外担保批准与登记的区别
四、对外担保与标的涉外担保的区别
五、关于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
第七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
一、法人分类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
三、无权利能力社团
四、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提供的担保
五、其他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及其执行机构提供的担保
第八节公司担保
一、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与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背景
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思路
三、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
四、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五、如何看待人民法院2006年“光彩集团担保案”
第九节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四、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
五、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第十节主合同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主合同法定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二、担保人在主合同解除后承担担保责任的要件
三、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第十一节越权行为与担保责任
一、代表人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与担保责任
二、表见代理——一般行为人越权与担保责任
第二章 保证
节保证人的资格
一、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代为清偿能力
二、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
三、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代表处作保证人的情形
第二节保证合同的形式
一、主从合同的形式
二、主从条款的形式
三、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承保的形式
四、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保证承诺书形式
五、口头保证合同
六、安慰函
第三节共同保证
一、按份共同保证
二、连带共同保证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四节特殊保证
一、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
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
第五节额保证
一、额保证的特征
二、额保证的决算期与清偿期
三、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六节保证责任与抗辩权
一、先诉抗辩权与保证责任
二、债权债务转移、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四、诉讼时效与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与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死亡与保证责任
第七节保证关系中的欺诈
一、债权人欺诈保证人
二、债务人欺诈保证人
三、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
四、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
五、以贷还贷
第八节企业破产与保证责任
一、债权人破产
二、债务人破产
三、保证人破产
第九节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况
二、保证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况
第十节保证保险
一、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的裁判和答复
二、人民法院对保证保险性质的不同认识
三、保证保险的性质——信用保险
四、审理保证保险案件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抵押
节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生效
二、抵押合同的无效
三、抵押合同不成立与不生效
四、关于独立抵押合同
第二节抵押物
一、房地产项目抵押与预售房屋抵押(未来财产的抵押)
二、建筑物与在建工程抵押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四、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与草地使用权、农作物抵押
五、准物权——海域使用权与探矿权抵押
六、车辆、船舶、航空器抵押
七、一般动产抵押
八、共有财产抵押
九、限制流通财产的抵押
十、即将取得的财产抵押
十一、不得抵押的财产
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
一、依登记取得抵押权
二、依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
三、依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权
四、依继承、遗赠取得抵押权
五、依转让取得抵押权
六、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第四节抵押登记的效力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第五节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涉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对一般债权人的效力——优先受偿效力
三、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抗效力(含追及效力)
四、抵押权对侵害抵押物行为的效力
五、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第六节抵押权的次序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
二、抵押权与质权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
四、抵押权与抵押权
五、抵押权与优先权
六、抵押权与非典型担保
第七节无效抵押与部分无效的抵押
一、抵押权因主债权无效、被撤销而无效
二、抵押权因抵押人主体资格原因而无效
三、抵押权因抵押财产原因无效
四、抵押权因抵押人属于无权处分人而无效
五、抵押权因抵押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
六、抵押物未能现实存在导致抵押权不生效力
七、因恶意抵押导致抵押权无效
八、流质抵押无效
九、抵押期间的约定无效
第八节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三、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四、恶意实现抵押权
五、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
第九节抵押权的消灭
一、抵押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二、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三、抵押权因司法保护期届满而实际消灭
四、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五、抵押权因放弃而消灭
六、抵押权因债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转让债务而消灭
第十节非典型抵押
一、财团抵押
二、浮动抵押
三、中国式按揭
四、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节质押合同
一、质押合同的生效
二、质押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三、质押合同的无效
四、对出质人不履行出质义务的违约救济
第二节质物与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质物的范围
二、依法律行为设定动产质权
三、继受取得质权
四、质权的善意取得
第三节特殊动产质押
一、金钱质押
二、账户质押
三、营业质押
四、额质押
第四节动产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的权利
二、出质人的义务
三、质权人的权利
四、质权人的义务
第五节动产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动产质权的实现
二、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六节权利质权
一、可出质权利的性质与种类
二、权利质权的取得
三、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五、存款单质权
六、票据质权
七、债券质权
八、应收账款质权
九、仓单、提单质权
十、股权质权
十一、知识产权质权
第七节权利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权利质权的实现
二、权利质权的消灭
第五章 留置
节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沿革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特别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四、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优先效力与对抗效力
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
三、留置权的不可分效力
第四节留置权的行使
一、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二、留置权的行使程序与方式
第五节留置权的消灭
一、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
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第六章 定金
节定金的类型和各类型的运用
一、立约定金
二、成约定金
三、解约定金
第二节定金的识别
一、定金的性质与特点
二、识别定金的方法
三、其他不属于定金的金钱担保
第三节定金的实践性
一、定金合同的实践性
二、定金合同订立后少交付或多交付定金的处理
三、定金的限额和超过限额的处理
四、定金合同订立后不交付定金的处理
第四节定金处罚
一、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处罚条件
二、违约定金的处罚条件
三、免于处罚定金的情形
第五节定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的并罚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罚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罚
第七章 担保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管辖
节担保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一般保证纠纷案件
二、连带保证纠纷案件
三、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担保纠纷案件
四、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的纠纷案件
五、物的担保纠纷案件
六、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担保诉讼案件
第二节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案件的管辖
二、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案件的管辖
三、债务人与担保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案件的管辖
四、主从合同协议管辖选择法院不一致时管辖的确定
作者介绍:
曹士兵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级法官。曾任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
参加起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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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第三节 担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法律责任来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责任,民事审判领域应与刑事审判领域一样注重和坚持责任法定的原则,法官根据实体法认定的民事责任类型应当是实体法所明确规定的,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判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民事法官在研究实体法时要特别注重研究实体法所规定的责任类型,以及各个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作出的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论理清楚而有说服力,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也是负责任的。相反,如果不坚持责任法定原则,那么法官在判定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上就失去约束,裁判权必然滥用。在民事审判中创造法律责任,本质上与刑事审判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意出入人罪没有区别。因此,从责任法定的原则出发,研究担保法必须辨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类型。
担保法规定的民事责任类型主要有两大类,即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前者指担保有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后者指担保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中又分为履行责任和维持责任。分述如下。
一、担保责任
有效的担保关系产生担保责任。所谓担保责任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比如担保法第6条关于保证的规定是:“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担保责任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担保责任在民法理论上被归入约定责任。约定责任相对于法定责任而言,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是当事人依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承诺,不一定需要对价,担保人的承诺直接构成强制执行的基础,债权人对担保人是否给付对价,并不成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担保关系通常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没有相互间的信任关系是难以实现的。实践中,也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比如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提供担保业务,被担保的企业需要向担保方交付相应的担保费用。此种担保属于经营性的有偿担保,必须纳入国家特许经营管理范围。
有效的担保关系是担保责任的关键,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避免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即应避免将担保无效和担保责任、担保有效和赔偿责任并列,避免在担保无效时认定责任人承担担保有效时的担保责任,或在担保有效时认定责任人承担担保无效时的赔偿责任。
1.履行责任。担保有效时,担保人在所担保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可能是纯粹的金钱债务,也可能是物上的担保责任)。该责任产生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责任内容是履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因此称之为履行责任。履行责任是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其特点是:(1)责任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2)债务的产生是因为债务人违反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因违反义务产生责任;(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内容是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或与债务同等的责任;(4)责任可以因担保人抗辩权的成立而免除。由于担保责任是约定责任,支付对价不是责任成立的要件,因此法律对担保人也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主要是担保人的抗辩权,担保责任可以依法或依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抗辩权得以免除。比如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抗辩、债权人欺骗保证人抗辩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也赋予担保人撤销权,即规定在债务人财产明显减少时,担保人可以要求撤销担保。我国担保法没有此类规定。履行责任是担保法各责任类型中为重要的责任类型。当担保责任是物上责任时,担保人以物清偿债务,同时负有协助权利人获得并能够有效行使物权的义务,比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以抵押物折抵债务的,有义务协助抵押权人过户抵押财产。
2.维持责任。担保关系有效时,担保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仅约束担保人,也约束债权人,维持责任既针对担保人也同样针对债权人。所谓维持责任,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维护担保物价值的责任。担保法第51条、第69条和物权法第19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担保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针对的是担保人。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针对的是权利人。根据这些规定,义务人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维持担保物价值的义务时,相对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维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赔偿责任
担保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是指当担保关系无效时,担保人因其过错承担的、对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担保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其特征有:1.责任发生于担保关系无效或不生效之时;2.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担保法对担保关系无效时的赔偿责任规定在第5条第2款,即“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务中,担保人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的情形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为分清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做了大量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后面详述。
三、违约责任
依据担保法,当事人因提供担保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按照责任法定的原则,法官依据担保法只能裁判这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不能超越。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担保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种。从审判实践来看,因提供担保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还有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因担保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通常出现在抵押、质押等设权合同中,该类合同虽被确认有效,但合同所设之权利嗣后不能行使,因设权合同有效,不属于无效情形,担保人不应承担无效赔偿责任,而合同所设之物权又不能行使,只能诉诸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试举例说明。
案例一:甲公司向他人短期借款,乙公司以支票作为出质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为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在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打算以支票实现债权时,发现该支票属于空头支票,不能兑现。
案例二: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公司以土地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担保。后因乙公司没有在规定年限内开工建设,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
以上两个案例是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1.担保人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2.担保合同系设权合同,目的是设立担保物权,与一般设立债权债务的债权合同不同;3.担保人交付了权利凭证或办理了相关手续,担保合同本身符合有效要件,即便担保人有欺诈的意图,主合同可以撤销但不当然无效;4.当事人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因出质权利或担保物不存在而不能行使;5.担保物权的标的权利或担保物不能行使均因出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出质人对权利落空或担保物的灭失有过错。在这样的三个案件中,担保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担保物权不能行使或担保物权落空,造成债权人损失,债权人的损失与担保人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发生在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区别于担保合同的无效,因此,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可以是直接赔偿,也可以是提供替代担保物,即提供可以行使的真实权利或担保物替代不能行使的担保标的。
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七章,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不属于担保法中的责任类型。
四、缔约过失责任
因担保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发生在担保合同不生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不生效,担保人如果对合同不生效有过错,并因此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话,担保人也不排除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附生效条件的保证合同,因保证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合同不生效,保证人因此对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再如,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在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债权人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人因此承担对债权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担保人的过错直接相关,通常担保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形。
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2条。因此,该责任也不属于担保法中的责任类型。
以上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因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责任类型,故可以归入“因担保行为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类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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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结合《民法总则》等zui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回应了新规范、新形势的相应要求。
前言
第四版增订说明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自首次出版以来,一直深受广大读者的关注与喜爱,第三版面世后即迅速售罄。
应读者强烈要求,我们在对全书内容进行梳理和更新后推出第四版。第四版主要内容与第三版相同,仅对以下方面作了修订:1.结合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对本书进行了修订。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内容,以修订、加注等形式回应了新法、新解释的相应要求。2.对全书引用法律文件的效力进行了重新审校,根据法律的修订进行了更新,为便于阅读,对部分法律条文的变动以脚注的形式做了对照说明。3.对全书的文字进行了重新校对。出于追求完美的考虑,对第三版中的个别字句进行了调整完善。
感谢读者朋友一直的支持,希望本书能为您深入了解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提供帮助!
书籍介绍
(以下引自当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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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该书篇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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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书不厌百回读,此书不旧且新。作者融理论与实务与一体,本书进行了明暗两条线的写作,以体系为明线,以实务问题为暗线,深入浅出的进行了分析,作者秉持务实的态度,不刻意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而是点到即止,把握的比较到位。作者不谈问题,不谈学说,只谈问题,此种态度难能可贵,对于比较法的引入,作者浅尝辄止,不吊书袋,对于其中个别涉及民法基本问题的论述,作者自有其观点,对于此,读者表示尊重。
作者:那芙 发布时间:2019-09-25 01:39:44
竟然看完了。较为细致地把担保法和司法解释结合物权法担保物权篇解释了一遍,很多地方从法官角度给出了判案建议,可以参考。缺点是,关于独立保函,对外担保(跨境担保)的内容,真的可以好好更新下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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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掌握职业上的技能,大多数医生和普通人一样,面对死亡时无所适从:他们不懂得如何关怀临终病人,不懂得怎样和病人家属沟通悲观结果,更甚至,很多医生们对自己要面对死亡的现实也保持抗拒。
从哈佛大学毕业后,陈葆琳在耶鲁大学、美国国家癌症医院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完成了外科训练,后长期任职于UCLA,曾荣膺UCLA 最杰出医师奖。外科医生往往需要保持极端理性才能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转,天性敏感的陈葆琳因此常常受到情感与理性的对撞折磨。
35岁那年,陈葆琳给一个同龄的亚裔少妇做肝脏移植手术,突然间,一股无形的自体撕离感,让她置身于给自己做手术的错觉。强烈的悲悯之心让陈葆琳开始记录自己面对死亡的所有经历,在《最后的期末考》一书中,她总结了自己15年来临床工作的心得体会,并反思当代医学在临终关怀领域的不足,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直击心灵而又温暖的人生课。
一、学习解剖时,医学生克制共情来接受死亡启蒙
想治病,首先要全面了解治疗的对象,也就是人体。人体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生命,医学生们首先要记忆浩如烟海的理论知识,对人体框架有一个大致概念,接着要对人体模型进行演练,最后学习尸体解剖,将书本信息化为具象,从而如庖丁解牛般,融会贯通所有知识,强化技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想要最终拯救生命,就必须在最初要了解死亡。
人体解剖课,就是医学从业者们的第一堂死亡学习课。
回忆起求学时期的解剖经历,陈葆琳依然印象深刻:课程开始前,他们四处请教有经验的前辈,打听解剖细节;课程初期,他们要记忆大量的解剖构造术语;接着还要学习解剖技巧,以及如何更精确地持握解剖器具。这些前期体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焦虑和好奇心,但后来,陈葆琳认识到
没人会说破的难关,是接受死亡以及自己要对人体进行操作的事实。在人体解剖课上,尸体摆在经验不足的医生们面前,这些熟悉的形态提醒我们:他们也曾经与我们没有什么不同。有些人不小心被纸划破了手指都会疼得直皱眉,对他们来说,用外科手术刀划开皮肤,干脆利索地分割出那些曾经为人类供给能量的器官,需要极大的勇气。
死亡以尸体的形式直面冲击着医学生们的承受能力和价值观:强烈的共情心理,让他们解剖初期迟迟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解剖进度和技能掌握;很多医学生会长期做和尸体有关的梦,有些平和有些惊悚;医学院开始流传着许多黑色幽默的笑话,一个个恐怖的无法辨别真假的经历,不断刷新着医学生们的认知极限;在解剖皮肤和皮下组织时,看到的淡红褐色肌肉纤维,让很多医学生在课程结束后选择了素食生活,不再吃红肉,因为“味道不一样了”。
鲁思·理查森在《死亡、解剖和赤贫》中曾写道,
“解剖要求操作者能够有效地忽略或者压抑自己在主动破坏另一具人类身体时所感到的许多正常生理反应和情绪”
。在前辈们的指引下,医学生们开始将关注点放在解剖知识的学习上,也慢慢学着封闭情绪来看待解剖:他们将尸体物化,认为自己解剖的不是另一个人,就是单独的“腿”或者“胳膊”。
随着课程的不断深入,医学生们逐渐学会了“自我疏离”,他们不再恐惧解剖,反而想要探索更多生命的奥秘。
破坏了皮肤张力后,把表皮与真皮组织和肌肉分开。然后我们沿着血管和神经的方向,用精致的剪刀和手术钳仔细地将组织剥开并分类出来……移动手臂,我们可以看到每个动作下的肌肉形态,想象着它们在生命中曾经具有的活力。
探究之前仅仅存在于书本或模型里的骨骼、神经、血管,从未知到具象,从被动了解到主动拓展,陈葆琳回忆,“在详尽了解尸体的过程中,我们深信自己正在汲取战胜死亡的知识。”
《最后的期末考》中陈葆琳自评,“我们一生都将从反常、异常、奇怪的现象中获得知识,而不是关注正常的人体生理。”正因如此,解剖工作被当作培养未来医生的“自我疏离”的本领而大有裨益,它让医学生们最终学会将感性和科学性分开,控制自己的情绪,将操作物当作“他们(或它们)中的一员”,而不是“我们中的一员”,看成“需要了解,但不必从情感上接纳的医疗案例”,从而尽可能扩充医学知识,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
经过解剖,医学生们对尸体的熟悉程度会超过未来照顾的任何一位患者。而这场解剖之旅中的所有经验和情绪,都为他们日后的医学事业奠定了不可磨灭的基调:从“后记”开始,他们了解了一位陌生人的生命全书,借由这个桥梁,他们踏上了拯救无数生命的旅程。
二、临床工作后,医师借由成规来量化死亡认知
所谓成规,就是行业中现成的或者久已通行的规则或方法。对于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初学者,医界成规是医学生们理解行业文化,从一个门外汉迅速成长为专业医疗人员的最佳学习途径。成规体系庞大,包含面广,这种一切尽在掌握的安全感,让身处其中的医护人员感到安定和踏实,他们由此更加坚定自己的价值观,并且促使自己持续学习技艺来提高能力和规避缺点。
《最后的期末考》中介绍,“医学院学生和住院医生花费大部分的训练时间用来练习‘程序’、‘计划’和‘流程’等名目繁多的临床成规。”陈葆琳自己从医学院毕业后,“接受了为期五年的普通外科实习医生和住院医生训练,期间还穿插了两年与癌症相关的研究和训练,最后再加上两年移植和肝脏手术附属专科训练”。
经过多年的训练之后,你会发现,看着闪亮锋利的刀片把皮肤划出血时,你不会再畏缩。当散发着血肉焦臭气味的烧伤患者被推进急诊室时,你不再感到揪心的难受。只要尚未失去治愈别人的魔力,专注于手术或抢救,或者甚至是最简单的检查时,你会发现自己已经忘掉了患者。眼前的患者也会变成你临床经验中的另一个案例,你集中所有注意力去做的,只有不差分毫地完成工作。病情越复杂,你就越深入地搜寻记忆,从之前做过数十次的相同案例中获得帮助。你只想完美地完成所有步骤,凭借自己对成规一丝不苟的关注,让自己的患者完好无损地恢复活力。
对医生来说,只有不断重复成规,将“正确的做法”执行成“习惯的做法”,甚至是紧急情况“下意识的做法”,才能保证工作质量,为病患争取多一分的生还机会,才能更快成长为一名好医生。
成规强大的保护性和内在逻辑,可以帮助医生克服自身的不完善,从而最大程度保证医生不犯错。正因如此,医护人员会由一开始的“不得不执行”成规,逐渐变得“习惯于依赖”成规。因为恪守成规能够帮助医生免除责任,因为“按照正确方式操作,不可能犯错”。
也因此,对于医生而言,死亡不再是单纯的自然现象,更多情况下,它被定义为“成规偶尔出现的偏差”——过错、技巧不成熟或诊断错误而导致的结果。
当发生死亡病例时,外科医生将通过发病率和死亡率讨论会(俗称“双率讨论会”)进行死亡的相关讨论。会上,医生们“对损失进行公开清算,将死亡重构成确认专业认同感的核心价值观的事件:在复杂多变的世界中保持毫无过失……
死亡被视作可控制的,死亡率变成了一个可量化、可纠正的过失。
”
通过成规,医生们将死亡的损失转变为积极的经验存档,并像和学习解剖时一样,再一次否认了自己的痛苦——他们认为死亡是“过失造成的结果”,是成规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否认了自身的易错性后,医生又充满动力,重新投入到了下一次治病疗程中。
三、提升幸福感知力,从正视死亡开始
我们从事日常活动时,几乎不可能意识到自己的生命是有限的。然而只有通过讨论这个问题,我们才能确保患者和我们所爱的人以最好的方式离开,无论每个人如何定义最好的方式……为死亡做好准备,可能是所有考试中最难的一场,不过这场考试最终会帮助我们得以从容地活下去。
医界开始重视临终关怀
从某个方面说,成规只考虑客观情况,无视了感性和人性等情感因素。当机械而冷漠的行事规则遇到临终患者时,对撞出来的理与情的摩擦与火花,往往让医生本末倒置:他们很少在患者身上投注情感,相反却非常重视客观指标,因为要“为病人的病程设计治疗方案”,但实际上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患者自身的意愿,以及病患家属需要的陪伴和安慰。
这些沟通和关怀的方法,医学守则和医疗环境中并不会存在已有的明文指导。因此医生容易忽略病人的感受,并且不自觉避免和家属沟通谈论不乐观的病情。
随着患者权益的日渐被重视,医疗界开始逐渐改善对临终患者的照顾方式。2002年,美国外科医师学会签发了一项新的授权,目的是增强外科医生的临终关怀训练。美国内科医学委员会也开始要求住院医生参加与姑息治疗相关的课程训练。2006年,美国医学专科委员会通过表决,将宁养与姑息治疗正式认定为附属专科,并将为接受培训者颁发资格证书。
而长期奋战在生死第一线的医生们也开始认识到,除了治病,还有其他方法来和患者共同抗争病痛,那就是
重视病患感受,在生命存续期间提供真诚的关怀与支持,陪伴、鼓励病患及家属,提高他们的生存质量
。
医生开始重新审视死亡
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
“在战争期间,陌生人的死不仅是政治上的终结,也是心理上的终结。目睹其他人的死亡,是我们将自己看作幸存者,这更能让我们认为自己轻易不会死。”
因此对于目睹死亡已成平常的外科医生来说,他们往往会有一种“永生的错觉”,即认为自己永远健康、精力旺盛。
这类错觉让医生们无所畏惧,他们会逼迫自己不知疲倦地工作,在临终病人的处理方案上坚持医治,拒绝讨论死亡。这种原则上正确的逃避,实际上加重了医生的死亡焦虑,并且往往会让医生们忘记这个行业的终极追求——帮助他人,它不仅仅意味着治愈疾病,同样可以意味着帮助患者优雅离开。
陈葆琳认为,“
对处于生命末期的人来说,失去生存的意义和目的才是更大的痛苦。
这种痛苦十分深刻,但是并不是无药可救。如果我们能够成为自己曾经梦想的那种医生,能够陪伴患者、尊重他们的感受,便可以纾解这种痛苦。但我们必须首先能够承认我们自己也会死亡这个事实。”
当医生开始正视死亡,明白自己也终将面临这场告别时,正如《最终的期末考》中所说,一种新型的伦理范式——“客观的关切,确定的未知以及人性化的技术”将被创造并且最终达到平衡:医生对自己的工作产生全新的感知,他们会认清治疗的意义(更多的治疗,并不代表更多的爱),自发站在病患角度考虑更合适的治疗方案,同时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出不用那么“拼尽全力”的日程安排,从而在有限的生命里学会掌控人生,感受幸福。与其说医生在学习临终关怀,正视死亡,不如说他们在拯救自己。
曾有人说,“机场比婚礼的殿堂见证了更多真诚的吻,医院的墙比教堂听到了更多的祈祷。”在今天这个超过90% 的人都将死于慢性疾病的社会,医生将是大多数生命最终阶段的守卫者。
美国著名外科医师陈葆琳,借由《最后的期末考》回顾了自己十余年的临床经历,为大众揭开了外科医生学习和工作的神秘面纱:
他们似永动机般学习技能,救治病患,却鲜有时间关怀病人,正视死亡。
死亡是终将到来的事实,它并不会因为我们拒绝或逃避谈论就多延迟一阵。越早思考和为之做准备,我们就会越从容应对自己的生活,并且造福他人。而这段理解并接受它“总会到来”的心路历程,最终会帮助我们理解生命,珍惜当下,充满感恩。也唯有如此,医生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疗愈者”,作为芸芸众生的我们才可能过上更有质感,更幸福的人生。
他记录下了小镇中人的悲欢离合和倔强
作者:yasha001 发布时间:2020-07-16 10:24:04
我极少看新概念出来的那一批作家的文字,因为我始终觉得“疼痛的青春”是他们的标记。但这次读到林培源的这部潮汕短篇小说集,让我为自己曾经的偏见汗颜。
林培源的这部书完全跳脱了青春的模样,把眼光放到了生活的故土和普通的人,他写他们的生活,写他们的人生。他写人,写的虽然是区别于芸芸大众有故事的人,但同时他们又是在小镇中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仔细想来,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就是我们身边的人的集合,但又特立独行。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创作指的就是这个样子吧?
书腰、外封、本体,这本书的封面设计还是挺好的,有一种地下漫画的感觉。
阿雄,一个参加了越战又买了越南新娘的养蜂人。他自卑,所以在人前不停地夸大自己参加越战的经历,但实际上这段经历带给他的只有心理疾病。梦中的越南女人让他受伤,现实中的越南女人让他痊愈。他和她在争吵之后,慢慢接受了对方,但一件奥黛打破了这种平静。奥黛是面镜子,让女子看清了自己的内心对故乡的情,而流产坚定了她的决心。她始终不属于他,不属于这个小镇。而他最终只能永远地失去了她,连怀念也随着老旧的相片变得模糊。
蓝姨,一个为子女操劳一辈子受了一辈子累的女人。她爱她的子女,但和老派的乡村妇女一样,更多地是显露于外为他们做事,而少于交流。她慢慢步入老年,半辈子为家庭操劳,生活的重担压弯了她的腰杆,熏黑了她的手指。从乡下来到城市,找不到一个能说体贴话的人,只能对着好友的女儿流泪。最后的断指究竟是什么原因已经不重要,她回到了乡下的家里,继续着她的生活。只是就像她酿的青梅酒,岁月蹉跎之后,生活给她留下的回味只余苦涩。
庆丰,一个棺材匠的儿子。他是所有地方都会有的什么事都听老婆的那种普通人,唯一让他不同的是他的父亲。由于父亲的职业,让他承受了压力,甚至觉得一辈子没有出息。但在他懦弱的外表下仍尊敬着父亲,只是因为社会和家庭让他无法选择,不能反抗。寻找父亲最后一具棺材让他从桎梏中挣脱了出来,想起了和父亲的点点滴滴,才明白永远失去了最爱他的人。
慕云,一个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的女人。她是孤独的,失落的,只能在广场舞中寻求众人一起给她的温暖错觉,在广场舞中远离生活的不如意。她害怕着带给她心理创伤的老六,但再次相遇后,这种害怕随着把老六塞给她的东西带给老六母亲而消失在空气中,反而又生出一些好来,只因为她知道这个生命中的过客虽然再也见不到了,但他是这么信任她,在心里还是有着她。
姚美丽,一个骑重机车的女子。她是寂寞的,又是热闹的,她是坚强的,又是软弱的。在一个偶然的日子,不经意的一瞥,让他和歌舞团的哑巴司机邂逅。因为他是哑巴,她愿意在他面前倾诉,她回忆自己的过去,讲诉自己的经历,但也就只是这样了。邂逅,再分开。相遇,再离别。每个人都是生命的过客。她渴望着爱情,但又怕受到伤害,只看着别人的悲欢离合,给自己留下的只有记忆中的那一年。
顺伯,一个在一座破烂小庙里当了一辈子庙祝的老人。他善良,又胆小。会为了一个路人叫出他的名而心怀喜悦,会为了路过的一个小女孩哭红了眼而担心。他拔牙时由于牙医的失误晕倒了,醒来后反而找自己的原因。在生活中这样的老好人总是吃亏的,他最终似乎看开了生死,明白了世间万物被规限在小小的世界中无法挣脱。被炸死的乌龟的世界是放生池,他的世界是这座小庙,病人的世界是那个冰冷的病房。所以最终他把放生池的水放了,让鲤鱼能够脱离禁锢它的小小世界,就像把自己从命运中摆脱了出来。
老胡,一个失去了儿子的裁缝。在中元节这一天,他的儿子被拐,明明知道是谁拐的,但一直没有找到儿子。原有的平静生活无影无踪,曾经对儿子严厉的画面反而占据了脑海。这时候,他后悔没有好好对他,失去之后才知道珍贵。在失去儿子后,反而与相隔甚远的妻子接近了,只是她再也不是以前的她。故事中隐晦地说了他和儿子已阴阳相隔,每年中元节给儿子做新衣服时,他是否和他的妻子一样也见到了长大一点的儿子呢?
张寡妇,一个卖酱油支持家计的女人。她曾经可以过上最美好的日子,但丈夫的离世让一切都变了。她不识字,孤儿寡母无依无靠。所以她不想大富大贵,只想儿子能够安安稳稳、平安一世,她只愿生活不再辜负于她。她会为了她心目中儿子的未来去狠命抗争,但最后还是被生活打败,失去了他。对她来说,所有的原因可能源于房梁上的那一双破鞋,让命运捉弄于她。
阿秋,一个疯子。他曾经是聪慧的,字写得好,读得出书,考上了大学。但也因为父亲的一句“没钱”让他失去了希望,痴了。他可怜,自己的理想被家庭打碎,被亲人抹灭,亲手撕毁录取通知书的时候,也把自己的聪慧一并破坏。往后从温顺的痴到狂暴的疯,也只是伤口上又被插了一刀而已。最终失去了自己的他也让父母亲失去了他们的心头肉。
他,一个罪犯。他信命而失命,他的恶来源于他的无依无靠,传承自他的父辈。他自认与父不同,但最终落得同一下场,让生命归于那条途经小镇的河流。他始终无名无姓,只存在于这篇文字中,但他又真实地为小镇中游走于夜晚的人留下了一个注脚。也许,默默无名是对他最好的奖励。
作者笔下的所有人都经历着生活带给他们的挫折,而在对他们的生活缓缓道来的同时,还勾勒出了他们生命中重要的人的一生,10个短篇不仅仅写了10个人,更是写了小镇中的大多数人。他们一生背负了太多的东西,虽然如此仍挣扎着在这世上活着,“太苦了”。
作者的签名,感谢!
最后说一下这部短篇小说集的文章吧。此次收录的10个短篇,其中4篇曾被收录于2013年出版的短篇小说集《第三条河流》中,2篇曾被收录于2014年出版的短篇小说集《钻石与灰烬》中,只有4篇以前没有在单行本中收录过。由于书中没有每部作品的初出,我还是按照我自己的习惯,将每部作品初出和曾收录过的单行本做一说明,其中《拐脚喜》未查到相应初出,望熟悉的读友告知。
《奥黛》/《山花》2014年第4期(曾收录于单行本《钻石与灰烬》)
《青梅》/《青年作家》2014年第3期(曾收录于单行本《第三条河流》)
《躺下去就好》/《西湖》2013年第11期(曾收录于单行本《第三条河流》)
《水泥广场》/《小说界》2017年第5期
《姚美丽》(原名:《姚美丽,或一九九七的歌舞团》)/《江南》2017年第3期
《他杀死了鲤鱼》/《文艺风赏》2013年第9期(曾收录于单行本《第三条河流》)
《最后一次“普渡”》/《创作与评论》2012年第12期(曾收录于单行本《第三条河流》)
《拐脚喜》/(能力有限,未查找到初出)
《秋声赋》/《作品》2015年第2期(曾收录于单行本《钻石与灰烬》)
《濒死之夜》/《文艺风赏》201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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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宫***玉: ( 2025-01-04 01:35:26 )
我说完了。
- 网友 苍***如: ( 2024-12-14 23:28:40 )
什么格式都有的呀。
- 网友 温***欣: ( 2025-01-01 00:20:02 )
可以可以可以
- 网友 国***芳: ( 2025-01-04 08:41:16 )
五星好评
- 网友 融***华: ( 2024-12-30 17:19:10 )
下载速度还可以
- 网友 寿***芳: ( 2024-12-24 19:49:54 )
可以在线转化哦
- 网友 益***琴: ( 2025-01-06 09:24:48 )
好书都要花钱,如果要学习,建议买实体书;如果只是娱乐,看看这个网站,对你来说,是很好的选择。
- 网友 曾***玉: ( 2025-01-06 20:53:55 )
直接选择epub/azw3/mobi就可以了,然后导入微信读书,体验百分百!!!
- 网友 冯***丽: ( 2024-12-26 12:32:30 )
卡的不行啊
- 网友 曹***雯: ( 2025-01-04 00:43:01 )
为什么许多书都找不到?
- 网友 丁***菱: ( 2024-12-19 14:03:52 )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 网友 冷***洁: ( 2024-12-28 06:57:36 )
不错,用着很方便
- 网友 权***波: ( 2024-12-31 16:35:03 )
收费就是好,还可以多种搜索,实在不行直接留言,24小时没发到你邮箱自动退款的!
- 网友 林***艳: ( 2024-12-18 12:32:32 )
很好,能找到很多平常找不到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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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6分
人物塑造:8分
主题深度:5分
文字风格:9分
语言运用:5分
文笔流畅:3分
思想传递:8分
知识深度:8分
知识广度:4分
实用性:4分
章节划分:3分
结构布局:5分
新颖与独特:6分
情感共鸣:8分
引人入胜:8分
现实相关:3分
沉浸感:5分
事实准确性:5分
文化贡献: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