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云海 -终生的准备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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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的准备与超越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040142952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4-9
  • 页数:408
  • 价格:39.00元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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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7 01:02:59

内容简介:

《终生的准备与超越》为《中国当代家教育家丛书》中的一本,这套丛书以宣传中国当代教育家的事迹为主,反映教育家的成长,促进教育的改革发展。上海中学唐盛昌校长撰写的《终身的准备与超越》从自己的学生时代谈起,追忆学习、成长、从教、治校的历程,回首励精图治,重铸上中辉煌的岁月。“每个人的一生都可以写成一本‘书’,而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教科书’,则是启蒙孩提人生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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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终生的准备与超越》为《中国当代家教育家丛书》中的一本,这套丛书以宣传中国当代教育家的事迹为主,反映教育家的成长,促进教育的改革发展。上海中学唐盛昌校长撰写的《终身的准备与超越》从自己的学生时代谈起,追忆学习、成长、从教、治校的历程,回首励精图治,重铸上中辉煌的岁月。“每个人的一生都可以写成一本‘书’,而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教科书’,则是启蒙孩提人生的‘钥匙’。”


精彩短评:

  • 作者:momo 发布时间:2020-06-19 18:49:04

    让我长见识了

  • 作者:伽蓝 发布时间:2016-01-21 00:34:27

    本书以女主桑德拉和老人朱利安的视角展开,几次看的我昏昏欲睡……

  • 作者:musagetes 发布时间:2010-01-08 19:22:31

    老年人的小心思小故事小生活~

  • 作者:DURA 发布时间:2012-05-08 21:10:05

    很震撼,非人哉!相见恨晚啊!

  • 作者:不擅长 发布时间:2022-04-05 19:47:02

    显而易见

  • 作者:豆友ZP60nneLBE 发布时间:2023-08-23 20:30:16

    不好看


深度书评:

  • 确实如其序言将我国公司法教学水平提高了一个档次!

    作者:catcher 发布时间:2024-02-16 12:44:39

    买了朱老师全部著作,坐等其自传了。通俗易懂,才是真道理,莫要用一些自己都搞不清的术语来解释搞不清的问题,只会云里雾里,朱老师这也是学习英美法法学院的教材风格。把生活中东西讲清楚,才能明白公司法不只是纸面上的,而是活生生的…

    更新如下。

    上册看的很顺利,下册比较难进行,主要在于都是涉及上市公司的,而且基本全是美国案例,一度想着自己不是做资本市场业务的,不看也罢,好在我坚持下来了。

    我为了能看下去就在电脑上做读书笔记,这样来引导自己看完,案例就在电脑上做了索引表,

    https://mp.weixin.qq.com/s/XfkUHKuEeWmnytf8BnlxSA

    ,自己来总结案例要点。就这样慢慢的、细致的看完了下册,说实话,比看上册收获还大!像我这样对金融如此小白如此没有领悟力的人也渐渐入了门道!感谢朱老师!

    最大的感受是,美国真的是“市场经济”,商界的斗争如此激烈有趣,法官也是如此的智慧。在下册中,公司合并、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的信托义务、股东派生诉讼、争夺控制权,这些基本都是美国判例,而且绝大多数是特拉华州法院的判例(公司法领头羊),其次是纽约州的。

    一、关于案例和司法解释

    正是这样美国判例让我感受到了公司法的魅力。很多判例都是一百多年前的,但是至今留下深远的影响力,并为当今法院援引。有评论说书里边有些中国判例太老了,刚开始我也有如此顾虑,不过我随后做了一个功课,发现朱老师选择的这些案例90%都是有权威出处的,来自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这些案例都有一定的典型性,有些甚至是司法解释的源头案例。(新出的修订版本增订三十多个案例,可能是最新的。)

    朱老师没有直接引用司法解释,而是通过一类案例来推出司法解释,是在告诉我们法律来源于生活,如果你总是跟在滞后的司法解释后面,而小看由社会现实组成的案例,那你永远是跟在最高法院屁股后面学习他们的理解与适用,如何能像国外律师那样设计出“毒药丸”“股份回购”来抵御敌意收购呢?!实际上,何止司法解释,法律也来自社会现实组成的案例,比如商标法的“反向混淆”来自于枫叶案,合同法解释的“情势变更”来自于1992年的武汉煤气公司案。

    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时候对审判产生了不好的作用,典型的就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它甚至导致了民间自发成立了“反24条联盟”,尽管现在最高法院除了对该条文的补充规定,并说24条并没有错,是适合当时的时代情形的,是啊,但是现实是那么多24条受害者做错了什么呢?法官的英文是“Justice”(正义),但是他们在这些案件中做出了公平的判决么?有些法官认为不应该怎么判,但是因为有24条他也没办法,所以到底问题在哪里呢?

    以下是我在阅读中思考笔记:

    1.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大部分就是常识,完全没有必要,这是在把下级法官当成没有生活经历和没有逻辑的人。在法院实习时,一个老法官抱怨说司法解释太细了。

    比如2017年8月底发布的《公司法规定四》的“股东知情权”的6个条文。

    第9条是公司法第33条应有之义。

    第10条涉及到对会计师、律师的理解(职位道德要求的保密义务),实践中《律师法》规定的调查权的未激活,也反应了当下社会包括政府对具有职业道德是否在这些人员身上实现持否定态度。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职业道德的实践缺位导致社会运行的低效率。

    第11条,侵犯商业秘密,当然有权索赔,是《反不正竞争法》应有之义。

    第12条显然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

    2.即便法官援引了这些解释,也不代表法官没有这些解释就不会判案,相反这些解释很多来源于下级法院的判决。

    比如《公司法规定四》第4条“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不支持股东的撤销请求。

    在《人民司法》2008年第12期的“陈献新v.国电实业“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会的召开14前通知股东与《公司法》的规定差一天,但从通知时限的目的、实际影响结果、诚信原则,判决不撤销。

    再如,第7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起诉资格。《人民司法》刊载的“藏丽v.天衡会计公司“案(2002年),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虽然现在不是股东,但其请求查阅的其是股东期间的财会资料,并无不当。而最高法院给再审的江苏高院的意见是应当限于“现任股东”。现在最高法院改变意见,第7条明显和一二审法院一致。

    3.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当得到重视,对事实问题,最高法院应当抑制制定司法解释,基层法官会处理的更好。

    二、关于案例的改编和点评

    开始我也认为案例还是原滋原味的好,不要改编。但说实话,中国的判决确实无趣和格式化,可读性太差,一审基本是照抄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意见,然后法院再进行事实认定,这有不少重复。朱老师在书中多次表示对中国法院判词的书写的不满意。

    以下是我在阅读中的思考笔记:

    法院判决的事实部分大都完全是抄录证据内容,细致一些的会把质证意见写进去,围绕所谓的三性展开,这些限制往往显得机械教条。实际上任何事实都是在常识或经验则中得到认识的,而这些很难用法院唯认的“书面证据”来证明。

    方流芳老师对此的微博评论是:“法院判决书的可信度、可读性受到四个限制:1. 法院裁剪的事实不足以显示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是什么?2. 看不到举证责任分配和认定事实的理由。3. 由于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判决基本上没有法律推理。4. 好像审判中从来不会发生程序争议,而这显然不是真的。”

    朱老师《公司法学》对中国判词写作的批判。我想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信息公开补充所致。裁判文书网跟国外相比还是太小儿科,且不说有些会有乱码,其中的图片会变成字符(知识产权案件)。而相比美国的pdf和当事人的brief可以更充分了解事实。其实以目前技术仿照国外会很快实现。但现在国外几十年前用传真提交文书的便利都没有做到,律师为了签字经常要花大量时间和车费。

    另一方面是法官就是要写的语焉不详,曾实习时起草一份判决,为了使文书能够上网后被读者了解案件背景,原被告起诉答辩证据内容质证意见都写进去了,最后法官说不用写那么详细。可是在公开当事人的文书之前,当下判决书作为唯一的信息来源似乎确实应该啰嗦详细。

    为了过滤无效信息和减少篇幅(给读者们省钱),其实仔细考虑相比全文摘录或删减,如王军老师的《中国公司法》,但确实篇幅过大;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的是删减,其中其摘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竟然首部文首部等也原文抄录,实在是阅读观感不好,还不如判决原样!而书中只添加二维码或改编成二三百字的案情简介,朱老师这样的改编确实有必要!不仅保留了事实细节而且删去了许多重复或无效信息。

    而且改编属实难啊!我曾试图效仿来改编一篇2万字的判决,结果只写了案例名称就写不下去了,改编真的需要吃透案例和很强的概括、抓重点能力,朱老师确实厉害,更别说把3、40页的英文判例改编成几页的中文案例,真的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如王军公司法中提到的“事实合并”(第1版页453),朱老师就全文翻译改编出来了(案例13-1),对增强理解不可替代!

    关于案例点评。看到微博上有人说“规则讲解流于表面”。说实话这样的评论是中肯的,但是我认为我们的教材缺乏的正是这样的有现实感的、场景感的,展现商业真实的评论。朱老师的有些现实化的点评往往一下就点中了双方纠纷的利害是什么,可谓一语中的,这对从事实务的律师来说是十分好的启发。

    如果看了书中的美国判例,就会发现美国大法官们也是这种“我觉得”“我不能理解为什么”“我认为这种说法过头了”等等这些通俗的似乎是普通人依据他个人价值观念或者常识作出的评论,而没有严谨的理论术语来表达为什么要这样断定。是的!我觉的这才是在判决,因为这是依据具体的案件中的事实作出的判断!这是在衡平!而那些用严谨的理论术语的论证其实都是没有公开心证的!最经典的就是案例16-3的著名的“弯伯格案的第7个脚注”对“公平”的讨论。你真的会发现这些判决处处包含着“公平”理念(特别是书中刺穿公司面纱一章)。

    典型的就是举证负担的分配,有些案子整篇判决讨论的就是这个,如案例18-2:“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明董事会在批准股份购买时是否善意的举证负担如何分配?”。而中国法院大多数情况下简单的以“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方流芳老师对此的评论是:一刀切的“谁主张,谁举证”是一种缺乏常识的教条主义——举证责任完全可能随着个案推进而重新分配——法官该干的活就是分配举证责任,而不是脱离个案写司法解释,又为司法解释写个人专著。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使我们在实务中常说或听到的,这句话表明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但我们往往忽略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把大部分问题当做法律问题给给一个定论,这是有问题的,也正因为此,脱离了具体案件事实抽象出的几十个字的裁判规则在多大程度上有用呢?不如多关注一些案件事实。陈杭平老师的《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国内少有关注这个问题的研究。朱老师在书中的案例8-1(页273、278)中讨论了这个问题。

    三、以美国公司法为主线,脚注稍作点评

    “中国特色”的心结在法学领域到处存在。如施鹏鹏老师1月5日在微博说:“每一位中国学者都有一个梦想,就是将以西学为主的法治大厦及法学研究体系推到重来”,但这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且极有可能不是彻底颠覆,而是局部完善,或者立足中国素材的全新阐释。”

    但我的感觉是,学者的这种想法对中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极不好的影响,这集中体现在民法领域。以“民事行为”概念的创设最为典型,每一个法学生都要经历这种痛苦,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合法性,这些概念术语让人头脑昏沉,百思不得其解,老师也讲不明白,实际上,追本溯源,去看一看郑玉波的《民法总则》就豁然开朗了,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就在头脑中回归了。

    美国是世界商业帝国,公司法对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许多规则都被各国吸收,证券法更是被何美欢老师誉为母树,其他国家的都是花果树枝。要学到正宗的公司法理论,还是要看美国法,最后套用到中国现实即可,实际上不少法官在案件评析中已经表明了他在借用美国公司法理论。如案例14-6,法官在《人民司法》评析中借用了案例14-2 Graham案(1963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但是该案以来,现实状况发生了改变,公司守法制度的建立成为了常态。这种明显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商界的发展阶段和法官受美国法的影响。

    实际上,中国整个市场经济都希望自己特立独行,但往往最后还是走向了美国设计的制度,典型的就是破产,中国政府拒绝破产,意图挽救,号称“三年脱困”,但最后还是开始大力施行破产制度了,如案例13-4的天津远大感光兼并案。还有就是现在证券法的修改,注册制的施行。朱老师在书中多次提到“美国50个州等于50个社会实验室,各自独立实验,但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这是联邦制的好处”。但是我们不是联邦制,把整个国家做实验,代价太大了,犹如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一样,顶层是在边摸索边学习,但交的学费却实广大人民来承担,而且是生命的代价。

    在要约收购一章,以美国法和实践为主线,脚注点评比较中国法,这种写法十分顺畅,而且加强理解,因为中国公司法不是实践来得,而是引进,所以介绍美国公司法规则的起源和历史,十分容易理解和记忆。

    四、关于本书的广度与深度

    正如前面有人说“规则讲解流于表面”,我倒觉得书的定位是不一样的,其实作为本科教材,这两本上下册的书已经足够厚了。问题在于书的定位不同,就像美国合同法教材,有作为教材的cases and materials,也有作者们单独写的几卷本的体系书,如科宾论合同。而本书显然是案例与材料教材,如果要深度和广度的可以查看体系书,不过国内似乎不多,可以称得上的大概就是王利明和崔建远各自的几卷本的合同法研究,刘俊海的《现代公司法》虽然较厚,但似乎也属于教材系列,而非体系书。

    而朱老师这本书,借用郑成思对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的评语:这是一本搞懂了又讲明白了的公司法教材。本教材的问世,是否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不好判断,但确实将我国公司法的教学水平提高的一个档次!

  • 尚书

    作者:echo美丽的你 发布时间:2010-07-08 18:01:32

    1.〖尚书孔氏传〗即伪《古文尚书》孔安国传,十三卷,旧题孔安国撰。安国系孔子十二世孙,字子国,山东曲阜人,受《诗》于申公,受《尚书》于伏生。相传鲁共王坏孔子旧宅,安国悉得《古文尚书》、《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遂开《古文尚书》学派,承诏作书传,世称《尚书孔氏传》(一说孔安国《古文尚书》未列于学官,不曾作传),武帝时安国为博士,官至临淮太守。安国所献《古文尚书》五十八篇既未得立于学官,其书遂在魏晋间亡佚。东晋时元帝求书,豫章内史梅赜,一作梅颐或枚赜,乃增益今文为五十八篇,并各为之传,托名孔安国,进献于朝廷,是为伪《尚书孔氏传》,群臣视其为真古文而不疑,并立于学官。至南朝齐姚方兴又上《舜典》孔《传》一篇,另加经文二十八字。书前冠孔安国《尚书序》一篇,概述《尚书》流传承继及作传缘起。五十八篇中,包括伏生所传令文二十九篇,但析为三十三篇:《尧典》下半为《舜典》、《皋陶谟》下半为《益稷》、《顾命》下半为《康王之诰》、自《盘庚》析出二篇;从百篇《书序》中采录十八个篇题,于各种典籍中搜集文句缀成二十二篇,又重新编造《泰誓》三篇,凡伪造二十五篇,以合于刘向、桓谭、郑玄所论的汉代古文五十八篇之数。五十八篇之外,原有由百篇《书序》汇集而成的一篇,此书便把各《序》分插在各篇前后,每篇经文各句下皆有称为“孔氏传”的注,书中体例,大略如此。迨唐孔颖达奉诏撰《尚书正义》,即以此伪本为宗。但自宋代始,吴□、朱嘉等人就疑其为伪作,历经元赵孟俯、吴澄,明梅□、归有光,清阎若璩、惠栋、崔述、段玉裁、王鸣盛、丁晏等学者的考定,证实所谓的《古文尚书》、孔传及孔序惧为伪作,并多数学者认为梅氏所献的伪孔传当为魏王肃所撰。应该肯定的是,梅氏所献的《古文尚书》虽伪,但其中却保存了三十三篇伏生所传的《今文尚书》,是非常珍贵的商周史料;其余二十五篇虽真伪相混,难以断定,并时代不明,但亦保存了一些上古史料,并不可尽弃而不用。至于伪孔传,作者虽伪,资料却真,它既不同于西汉今文学家空虚繁琐的杂说,也不同于东汉初期古文学家,如卫宏等人故意与今文学家立异而造作的《古尚书》说,而是集聚了八百余年人们所引用的《尚书》文句及四百年来今、古文经师的解说,对每章每句加以梳理,条析,作到每句都有解释,是《尚书》研究史上的一个很大成就。此书总结和承袭了汉代经学的全部成果,着重把圣道王功贯串在全书经文和传注中,并视时代所需,在经文和传注中融进了这样的思想:有惩于王莽、曹丕、司马炎等人都以《尚书》记载尧、舜和周公故事夺取政权,故特别强调维持封建纲常,从《尧典》中分出《舜典》、从《皋陶谟》中分出《益稷》,另造《伊训》、《太甲》诸篇,都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为了宣扬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一脉相承的道统,故在伪《大禹谟》中撰写了“三圣传授心法”,即“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拟厥中”四句十六字,此为后世儒家所奉的“虞廷十六字”,为圣人一贯相承的神髓。所有这些,都在以后儒家哲学理论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影响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研究中国古代史,无论是学术史,还是思想史,政治史等等,伪孔传都是必读的参考资料。

    2.〖尚书正义〗二十卷。旧题孔安国传,唐孔颖达(574-648)等疏。颖达生平,详见《周易正义》。东晋伪《尚书孔氏传》传布于世后,南朝经学受佛教以义疏解经方法的影响,而各依伪《尚书孔氏传》作义疏,自南朝抵唐初,《尚书》义疏已达十几家之多。唐初,为了给自汉至隋的经学做一总结性的整理,同时,也是为了统一南、北学风,加强思想上的政治统治,及为全国学校颁行教材,遂先命颜师古考订“五经”文字,既而又命孔颖达主持撰写《五经正义》。贞观间,颖达于师古、司马才章、王恭、王琰奉撰《尚书》义训百余篇,初名《义赞》,太宗诏改作《正义》,以伪《尚书孔氏传》为底本,搜求采辑自南北朝以来各家,如费□、蔡大宝、巢猗、顾彪、刘焯、刘炫诸《义疏》,其中,主要根据费□、刘焯、刘炫三家,取材于二刘者尤多,之后,加以综合发挥,并把受禅、玄两学影响较深的《义疏》删除,约在贞观十六年(642)始告完成。初稿完成后,马嘉运驳正其失,高宗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又率人加以刊定,始行于世。本书体例,一仍伪《尚书孔氏传》之旧,今文《尚书》三十三篇,伪《古文尚书》二十五篇,凡计五十八篇。其书虽以伪作为真品,排斥了马融、郑玄、王肃诸家旧注,借助国家的力量予以颁行,使后世学者对《尚书》各种版本的真面目认识不清;但却如伪《尚书孔氏传》一样,保存了三十三篇(二十八篇)优生所传《今文尚书》,为商周文献的孑遗,又在《专》的基础上进行了疏正,使其成为研究中国古史的珍贵资料。另外,书中对上古社会的典章文物的训诂,亦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无论在经学史的研究上,还是在史学史的研究上,都占有一定的地位。书成后单行于世,抵南宋,始把伪《尚书孔氏传》与孔颖达《正义》合刻成《尚书注疏》《阿传》为注,《正义》为疏),明清两代均将其汇刻在《十三经注疏》中,故通行本为各种版本的《十三经注疏》本。 “厥正人”引“帷厥正人”为证,“日若稽古,帝尧”引“越若来”为证,“德懋懋官”引“时乃功懋哉”为证,则前后显然矛盾,诚为蔡氏之疏略,陈泰交所指谪极是。同字异解者三百二十三条,陈氏皆直录《蔡传》语注,一一排列,不加论断。明代私人著作纠蔡沈《书集传》之失者,如马明衡《尚书疑义》、袁仁《尚书砭蔡编》等,多从典制名物的角度补正蔡传之阙,陈泰交此书从训诂学角度指谪蔡传之失,然陈氏采用以矛攻盾之法,仅就蔡传自注之间的矛盾人手,没有广征博引、援古证今,加以阐发,是此书尚未展开。朱彝尊《经义考》误陈泰交为陈泰来,《四库全书》据浙江吴玉墀家藏本收录。 存,也以此两家为断。自序称,其撰书宗旨,期望与两先生之说相合而已,不敢以私意定夺去取。其所说在名物训诂上多有缺略,甚至有不相及者;而在阐发经文义理方面却较详细,多有为他书所不及者。王氏一生以研经为主,其所撰书并不参以已意,在元儒中可谓少有。本书特点在于:其较多地保留了宋儒朱熹及真德秀说解《尚书》的观点,并将这些说解集中于一帙之中,为后世学者系统、全面的研究他们的《尚书》学术观点,提供了方便。但对其舛误之处,不加已意,不作驳正,一仍其旧而录之,堪称不类之举。这种研究《尚书》方法,说明了元儒除少数几人外,其他皆不能在思想上摆脱前代的影响。有明刻本,庋藏北京图书馆,另有《通志堂经解》本及《四库全书》本。 “奥若、“越若”之前后异训;“三百六旬有六日”为宋历,非古历;《晋书》所引梅□事迹不出《晋书》;“方命”当从《蜀志》;“并州”不在冀东;“医巫闾”即辽东,不得既为幽州,又为营州;《禹贡》所载“鸟鼠同穴”为实有其事;“用爽厥师”之“爽”应训为:“失”;“说筑傅岩”为版筑;“遁于荒野”取苏轼说,以甘盘为是;《西伯戡黎》为武王;“洪舒”通作“洪荼”;“虎贲”不掌射御;“荒度作刑”不连“耄”宇为句等,皆确有所据。也有考证有误、不足为信的,如“南讹”,蔡传注谓《史记索隐》作“南为”,袁仁谓“《史记索隐》现在皆作‘南□’,未尝作“为”也”,是袁仁只据今本《史记索隐》,旧本有作“南为”者;“不格奸”训为“不去正他奸恶”;“鲜食“训为“肉食”;“怪石”解为“资服饵”;“泊陈”训“陈”为“旧”等,被后世学者指为“有意立异”而不可为训者。此书开宗明义,专为纠蔡传而作,故名《砭蔡编》,曹溶《学海类编》收入此书,题为《尚书蔡注考误》。又有《四库全书》本。 “大司乐”郑玄注所谓六律合阳声,六吕合阴声,亦即余氏之律吕分用之说也。所以,书中虽自出新意,亦皆有所根据,并非空言杜撰之论。至于其准大衍之数以制《河图》,准太乙行九宫法以造《洛书》,则前有道士陈抟,宋氏步其后也。元儒研究乐学,多袭宋儒之遗说,如熊朋来《瑟谱》、刘理《律吕成书》等均是如此。而有元一代,著述尤稀,今所能得见者,唯此编与熊、刘二书。其较熊、刘二书,尚能多有新意,虽亦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处,但对于考见元儒研治乐学之一斑,仍具有参考价值。此书《文渊阁书目》著录,但却久无传本,唯《永乐大典》尚录其全文,因屡经传写,故舛误甚多。清修《四库全书》时,馆臣自《大典》中辑出,并给予校正,使其得复旧貌。除《四库全书》本外,又有《墨海金壶》本。

    3.《钦定书经传说汇纂》,二十一卷,首二卷,书序一卷。清王顼龄等奉敕撰,清雍正八年(1730年)内府刻本。

    4.〖尚书古文疏证〗八卷。清阎若璩(1636一1704)撰。若璩年二十读《尚书》至古文二十五篇,即疑其伪。沉潜三十余年,乃尽得其症结所在。东晋梅□所献《古文尚书》和《孔安国尚书传》,南宋时吴□、朱熹已疑其伪,清代郝敬亦揭露其伪。若璩于此书中广泛搜集材料,进行详细考证,共提出138条理由,证明梅□所献,托名孔安国的《古文尚书》,并非真古文,而是伪作。内容较稍后的惠栋《古文尚书考》为详。自若璩乃引经据古-一陈其矛盾之故,古文之伪乃大明。考证中亦有不实和疏略处。如谓“马融、郑玄注本亡于永嘉之乱”,“郑注者即为其所注之逸篇”“《史记》《汉书》但有安国上《古文尚书》之说,并无受调作传之事等等”,深究之,体例亦有未善者,如繁而非要、滋蔓卷秩等。然此书反食厘剔,以祛千古之大疑,功劳赫在,研究《尚书》者不能舍弃是书。本书亦为考据之学的楷范。书中卷一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卷三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卷七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至一百一十条,一百二十二条至-百二十-七条,皆快佚。有清乾隆十年(1745),眷西堂刻本,嘉庆间天津吴氏重刻本,《皇清经解读编》本。

    5. 〖尚书集注音疏〗十四卷。清江声(1721一1799)撰。声三十五师事惠栋,为《尚书》之学。其说多阎、惠二氏所末及。因知《古文尚书》及《孔传》皆时人所伪作,遂于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惠栋《古文尚书考》之研究基础上,搜集汉儒经说,以注《尚书》二十九篇。不取伪古文及孔传。汉儒不备的则旁考他书,研精古训,有集注和音注两部分。(附补谊九卷、识字一条,《尚书集注音疏前后述外篇》一卷,《尚书经师系表》一卷)。书中或自注自疏,或采用其师惠氏《周易述》之例,凡经文注疏皆以古篆书之。本书在刊正经文、疏明古注方面超过了阎、惠二氏,该书辨《泰誓》最详核、原刻本有篆书、真书两种。有《皇清经解》本。

    6.〖古文尚书撰异〗三十三卷。清段玉裁(1735一1806)撰。玉裁为“皖派”考据大师之一,本书是其研究《尚书》之重要专著,利用音韵训诂、小学为基本方法,立足于古文、今文相异,认为古文所遭厄运最多,迭经秦火,汉博士压抑,魏晋间出现伪古文、唐天宝间改字,宋天宝间改释文等诸多事实,遂根据伏生以下欧阳氏、夏侯氏、司马迁、董仲舒、王褒、刘向等人之今文系统,自孔安国以下刘歆、卫宏、贾逵、马融、郑康成、许慎等人之古文系统,对三十一篇古文暨书序,进行参照,钩考异同,略于经义,详于文字,以求“正晋唐之妄改,存周汉之驳文”,取贾逵传之话名书。考述中多有切当之处,然亦间有劲挺疏谬之辞,如谓司马迁《史记》全用《今文尚书》,今文必皆不如古文,古文书宇毕竟胜于今文,梅□所传之古文三十一篇,字字为孔安国真本等等即是。虽如此,然其广搜博证、足备参启,其不失为一有价值的经书注疏之作。有《皇清经解》本。

    7.〖尚书今古文注疏〗二十九卷。清孙星衍(1752-1818)撰。本书是一部《尚书》注释文献汇编。卷首有序并凡例。经文依孔颖达《正义》本,参用《唐开成石经》,且注明今古文文字同异。以《史记》、《尚书大传》马融、郑玄说为底本,尽收《尚书》散佚古注,又仿《诗》疏体例,遍采汉魏至隋唐诸家旧注,惟不取宋以来诸人注,以其时文籍散亡,且无师传,恐滋臆说。又多采清人王鸣盛、江声、段玉裁、王念孙父子诸儒《书》说,合其所长,削繁增简,自己作疏。使《尚书》今古文注疏趋于守善,远远超过王鸣盛、江声、段玉裁等人的今古文《尚书》注释。是清代学者《尚书》注释中比较完备的一种,然正如其所言,仍有“疏漏谬误之处”。是书创始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迄于嘉庆二十年(1815),竭二十余年精力编纂而成。收入《皇清经解》。有《平津馆丛书》本、《皇清经解续编》本、《万有文库》等本。

    8.〖今文尚书考证〗三十卷。清皮锡瑞(1850-1908)撰。清嘉庆间,崇尚今文经学之风日兴,如刘逢禄《尚书今占文集解》、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不仅认孔安国《传》是伪,即马融、郑玄所传之古文也伪。皮氏是晚清今文经学大家,平生以教书治学为业,尤专经学,著述多达三十余种,晚年又总结一生研究、讲授经学之心得,成《经学历史》《经学通论》。又汇有清一代《尚书》今文学研究之精要,集成《今文尚书考证》一书,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刊行,王先谦为之《序》。王《序》云:皮氏“治《尚书》最,尚为《大传疏证》、《古文冤词平议》二书行世矣。近复以《今文尚书考证》视余,其条理今文,详密精审,兼诸大儒之长而去其蔽,后之治今文者,得是编为前导,可不迷于所往”。《今文尚书》传凡二十九篇,皮氏《考证》篇各1卷,末一卷为考证今文《书序》之作。皮氏坚信《尚书》经孔子手订,本有《序》,也出孔子之予。西汉伏生所传今文经文、经说,包括《尚书大传》在内,应是《尚书》学之根本。师承伏生的欧阳和伯、夏侯胜、夏侯始昌三家的《尚书》学是今文之嫡派,司马迁当时所见《尚书》也只能是今文,故《史记》五帝、夏、商、周、秦诸《本纪》及鲁、燕、卫、宋、晋诸《世家》所载《尚书》之经文和《书序》确信可靠。崇尚古文者矣”(本书《酒诰篇考证》)。故书中一以今文为折衷,对马、郑所传及《伪孔》古文,则采取“合于今文者录之,不合于今文者(或)去之,或于疏引而加驳正”(《经学通论·书经篇》)。对清代《尚书》学著作也是只取合今文者,偶举古文家说,则意在“其说尤足惑人及人所误信者,乃加驳正使句迷眩”。可见其门派立场是很坚定的,使古今《尚书》古文家之精要多抑而不张。但是书作为清代今文学派的晚出代表著作,有其得以总结前人研究成就之自然条件,加之皮氏学术根深,故此书能博洽古今,取材极其丰富,融汇前人之长。每篇均有考证性之解题,或以词为节,或以句为节,每一考证皆以“锡瑞按”、“按”,或随证文直接阐发己意,辨释训解,凡今文《尚书》经文所涉,均在考证之中,内容广泛,文字校勘、训读,山川地理、人物事件、时间年代、典章制度、名物器具、文化典籍、天文历象、生活起居等考辨,言必有据,无武断臆测之说,在清人今文《尚书》学考订著作中,也最为详尽精微。其收集的资料,阐述的观点,对今人研究中国上古社会历史及文化源流,俱有较高参考价值,对研读《尚书》者,尤为必备。有清光绪二十三年刊《师伏堂丛书》本,1989年中华书局作为《十三经清人注疏》之一出版盛冬铃、陈抗新校点排印本,较佳善。

    9. 〖尚书孔传参正〗三十六卷。清王先谦(1842-1917)撰。王氏政治反对变革维新,然为学博览群书,通识名物典制。治经循乾嘉遗风,重考证,然于小学则不深究。著纂其多,大都搜集众说而成。是书也为搜集整理汉儒马融、郑玄以来历代学者《尚书》传注疏笺而成。书成约在光绪三十年(1904)。《尚书》今古文之议,自清阎若璩辨东晋所出古文尚书为伪,其说信于海内。乾隆时有议重写二十八篇于学官,时直上书房者庄存与以为不可,遂止。王氏是作,凡经传原文凡四十九篇之数,附请考证。于今文古文皆兼收不弃。自《史记》《汉书》《白虎通》《论衡》诸书,至《熹平石经》。凡可发挥优生、欧阳大小夏侯、张生三家经文者,采集略备,马融、郑玄古文注传也辑征不弃,只于注中明标“古文”‘今文”‘伪孔传”。又旁及古今诸家义训之可采者,仍有未能尽达经义者,间下己意。皮锡瑞《经学通论·书经》称是书“详明精确,最为善本”,其评可谓真言足信。王氏此书、在清人《尚书》诸多家疏注中,其有其突出之处,书又晚,一代治《尚书》之成果,多能得以吸收,故可与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相伯仲。惟说《禹贡》“三江”犹沿近时风气,遵阮元“《三江图考》,博引繁征,未免辞费。皮氏曾说:论《禹贡》当据经文或汉人古注解之,不得从后起之说,并认为“浙江当南江,经文邪,汉人古义邪,后起之说邪。斯抑王氏干虑之一失欤”。卷首《书序百篇异同表》。详列伪古文孔传,马融、郑玄古文,《史记》大传今文,伏生二十九篇,欧阳大小夏侯二十九篇之异同,表列-览可见,却也有意义之功。有清光绪三十年虚受堂刊本。中华书局新辑校点本《十三经清人注疏》拟收此书,尚未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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