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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1712—1778)的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书中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世界,不仅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亦为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奠定了理论基础。本书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后者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奴隶制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论主权者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 论财产权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
第十章 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总论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第六章 论国君制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
第四卷
作者介绍:
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音乐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代表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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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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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
强力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
如果国家的法律也像自然规律那样不稍变易,不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则人的隶属可以变成物的隶属。
所有一切国家的法律的普遍精神,都是袒护强者,欺凌弱者;袒护富人,欺凌穷人。这个缺点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没有例外的。
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不在于他所得的票数,而在于其间使人们结合起来的共同的利益。
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本书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1712—1778)的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书中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世界,不仅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亦为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奠定了理论基础。本书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后者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精彩短评:
作者:Azeril 发布时间:2012-10-15 21:41:21
一周时间 风卷残云地扫完一遍 理论的东西 还有表述的方式都有些生涩 认真读着还是读得下去 不过即使如此所收获的似乎还是蛮浅显 当然 阅读原著的好处在于 每当看到一段时而被引用的话的出处时会一阵惊喜——我果然还是好幼稚好单纯啊。
作者:法海二哥是意哥 发布时间:2023-11-05 16:35:16
抓住机会具有决定性意义。
重大机遇当前,一定要趁热打铁,趁机而为,因势利导,这样才有大希望。
作者:一个小标点 发布时间:2012-02-24 22:09:39
都说人生而自由,忘了后半句,但无往不在枷索之中;强调公意,故可解约;否认有普世制度;自然法国家法间推崇前者;推崇斯巴达,认为欧洲最高理想是罗马;提出人民、公民、主权者概念,主权者/政府=政府/国家;对美宪法、列宁专政的影响;说基督教培养奴隶就是尼采的道德谱系,最后一章谈公民宗教简直直接启发了康德实践批判嘛,太牛逼了。
作者:三明 发布时间:2012-05-03 23:39:09
金句太多了,印象最深的是:“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能掌控一切的人,却比其他任何人更是奴隶。”
作者:Feisy1923 发布时间:2014-10-08 20:50:20
道行不够,至多只明白了四五成,但这书让我明白了一点,我们总以为自己了解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极权,我们在网上侃侃而谈,指点江山,但是,我们真的像我们自以为那样理解民主么。了解的越深,不知道的越多,发出无知的声音之前,不妨多读读这些书,可以让自己知道自己有多么蠢
作者:黯淡蓝点 发布时间:2012-04-27 19:55:07
民主不是最好也不是唯一的政府形式,但这丝毫不是某些事物应该存在的理由
深度书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作者:Sunky 发布时间:2011-05-21 20:05:05
2017年重读自己的这篇读后感,有些内容读起来让自己感觉有些羞涩,有些想法也和当初不再一样了。不过也无力再去修改,大家将就着看,相互提提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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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卢梭《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1762)》摘要
作者:江绪林 发布时间:2013-03-28 16:12:32
【按语:《社会契约论》是一部让我颇感难以理解的著作:因为《论科学与艺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对文明的贬低和对近乎伊甸园的自然状态的赞美,不仅使得《社会契约论》中对政治社会的推重和赞美颇为突兀,而且更要命的是:《社会契约论》中含混其词的自然状态里的自由的内容是什么并且与政治社会中的自由是什么关系都变得扑朔迷离。
撇弃这一根本困难,并假设自然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类似(犹如洛克的理解方式),则《社会契约论》是优雅简明的:卷1(社会公约)说,自由而平等的个体缔结原初契约,成立了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被称为主权者或国家,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卷2(主权者或立法)说,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的体现完全是普遍的,是法律和立法权。而这样的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创制需要立法者和合适的人民;卷3(政治法或政府形式)论述行政权即政府,这里卢梭将传统的政制分类(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贬低为一种行政分类,归属在共和制这唯一正当的共同体之下,虽然卢梭也不无向传统的分类法让步之处;政府具有试图篡夺主权权威的倾向,国家也不会永恒,但卢梭还是建议定期召集人民会议作为维系主权权威的方法,却坚决反对了代议制,虽然在注解中则提供了联邦制的出路。卷4是对卷3的补充,论及投票和选举,以及罗马的一系列政治法方案。最后还提供了一种温和的公民宗教作为一种捍卫共和国的措施。
《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的献词,以及《忏悔录》中的自白表明,《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1762)》是为他的祖国(日内瓦共和国)那样的小国家而写的。因而卢梭拥有一种强烈的共和主义情节,而近代的共和主义或许是一种褪掉了神学内容的整全的道德生活模式。所以我们从现代大规模民主社会的观念予以审视时颇为陌生:虽然有人民主权的概念,但卢梭或许并没有为现代大型民主国提供政治方案(那必须要代议制以及一点点的政治道德激情的消退)。
虽然有些不可捉摸,但《社会契约论》最具有普世价值的因素或许仍然是他对自由和平等的呼吁:“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放弃了自由,就贬低了自己的人格(《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卢梭是以最动人心弦的方式表达出人的自由价值的:如果说洛克仅仅诉诸基督教理性主义自然法传统的话,卢梭则涵括了自然宗教、良心、希腊和罗马传统、圣经伊甸园传统等诸多因素。】
在“前言”中,卢梭说《社会契约论》是一部遗弃的《政治制度论》的保留部分。
卷1 论人类是怎样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引言(introductory note):探讨社会秩序中,“正当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just and reliable rule of administration),”【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页7,下同】努力把权利和功利两种要求结合在一起。而卢梭自认作为日内瓦共和国的有投票权的公民,应当研究公共事务。
章1“题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8】社会秩序(social order)是其他一切提供了基础的神圣权利(sacred right),却源自约定(conventions)。
章2“论原始社会(primitive societies)” 唯一自然的社会即家庭本身也只能靠约定来维系;“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This common liberty is a consequence of man’s nature. His first law is to attend to his own survival, his first concerns are those he owes to himself; and as soon as he reaches the age of rationality, being sole judge of how to survive, he becomes his own master)。”【9】“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all, being born free and equal, give up their freedom only for their own advantage)。”【10】批了一下Grotius、Hobbes和Aristotle。
章3 “论最强者的权利(the right of the strongest)” force只是一种物理的力,,不能产生道德,对其屈服也仅仅基于prudence。“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13-14】
章4 “论奴隶制(slavery)” “只剩下约定(conventions)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4】批Grotius关于自愿卖身为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To renounce one’s liberty is to renounce one’s essence as a human being, the rights and also the duties of humanity. Such a renunciation is incompatible with human nature, for to take away all freedom from one’s will is to take away all morality from one’s actions)。”【16】
战争也不能产生奴役权。战争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一个由战争所造成的奴隶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好是被迫服从而外,对于其主人也完全没有任何义务。”【19-20】“the right of slavery”一词是荒谬的。
章5 论总需要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that it is always necessary to go back to a first convention) “先考察一下人们是通过什么行为而成为人民的(it would be well to examine the act by which a people becomes a people. For this act, being necessarily anterior to the other, is the real foundation of the society)。”【21】这一行为是社会的真正基础。
章6 论社会公约(the social contract)
人类会达到一个境地,种种障碍(impediments)导致自然状态中的人类不能继续维系,需要集合起来克服这种阻力。这里没有讲阻力和障碍所指何物。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To find a form of association that may defend and protect with the whole force of the community the person and property of every associate, and by means of which each, joining together with all, may nevertheless obey only himself, and remain as free as before)。”【23,怎么可能: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和社会中的自由当然应该是两回事呀?而且与《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相比,《社会契约论》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是语焉不详的。何兆武译本的注解24:“最善于使人非自然化的、最能抽除人的绝对生存并把自我转移到共同体之中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社会制度(《爱弥儿》)。”】
这一契约的条款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23】:所有人条件都一样;转让无保留;是向全体而非像任何人献出自己。社会公约可以被简述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即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Each of us puts in common his person and all his power under the supreme direction of the general will;and in return each member becomes an indivisible part of the whole)。”【24-5】瞬间,这一缔约的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a moral and collective body),代替了个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receives from this same act its unity, its common self (moi), its life, and its will)。”【25】这一公共人格(public person)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Rupulic or body politic);国家/主权者/政权(被动、主动、同类比较)。参与者(associates)则被称为人民、公民、臣民(作为集体、主权参与者、服从者)。
章7 论主权者(the sovereign)
“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public deliberations which bind all subjects to the sovereign in consequence of the two different relations under which each of them is regarded cannot, for a contrary reason, bind the sovereign to itself)。”【26】“没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there is not, nor can there be, any kind of fundamental law that is binding upon the body of the people, not even the social contract)。”【27】主权者的存在出于契约,所以决不能使自己负有损害这一原始行为的义务,譬如转让自己的一部分;“没有也不能有与他们(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个别的人。”【28】
臣民却有自己的个别意志,“他那绝对的、天然独立的存在,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做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且他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德人格,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了(his absolute and naturally independent existence may make him envisage what he owes to the common cause as a gratuitous contribution…and, viewing the moral person that constitutes the State as an abstract being because it is not a man, he would be willing to enjoy the rights of a citizen without being willing to fulfill the duties of a subject)。”【28】因此,社会公约缄默地包含着这样一个规定:“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it tacitly includes this engagement, which can alone give force to the others—that whoever refuses to obey the general will shall be constrained to do so by the whole body; which means nothing else than that he shall be forced to be free)。”【29】
章8 论社会状态(the civil state) 进入社会状态后,“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29】“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对于从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边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his faculties are used and developed; his ideas are expanded; his feelings are ennobled; his entire soul is raised to such a degree that, if the abuses of this new condition did not often degrade him below that from which he has emerged, he ought to bless continually the wonderful moment that released him from it forever, and transformed him from a stupid, limited animal into an intelligent being and a man)。”【30】
收支相较下,“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得到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What man loses because of the social contract is his natural liberty and an unlimited right to anything that tempts him and that he can attain; what he gains is civil liberty and property in all that he possesses)。…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distinguish natural liberty, which is limited only by the powers of the individual, from civil liberty, which is limited by the general will)。…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the advantages of the civil state moral freedom, which alone enables man to be truly master of himself; for the impulse of mere appetite is slavery, while obedience to a self-prescribed law is freedom)。”【30】
章9 论财产权(real estate) 财产也被献给了共同体,“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31】最初占有者的权利需要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成为真正的权利,这里卢梭认同了Locke的劳动财产权。“主权权利从臣民本身扩大到臣民所占有的土地时,又怎样变成为既是对实物的而同时又是对于人身的权利。”【33】在社会契约论中转让的特点是:“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是享有变成为所有权。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the community, in receiving the property of individuals, so far from robbing them of it, only assures them lawful possession, and changes usurpation into true right, enjoyment into ownership. Also, the possessors being considered as holders of the public property)。”【33】“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34】
总结,“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类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确是人人平等的(it is that instead of destroying natural equality, the fundamental pact, on the contrary, substitutes a moral and lawful equality for the physical inequality that nature imposed upon men, so that, although unequal in strength or intellect, they all become equal by convention and legal right)。”【34】在注解中,卢梭说这种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常常是徒有其表的(apparent and illusory),“唯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the social state is advantageous to men only so far as they all have something, and none of them has too much.)。”【34,这说明单单的社会契约不解决问题】
卷2 论立法或立宪
章1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that sovereignty is inalienable) “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35】“个别意志由于他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36】“普遍的缄默也可以认为是人民的同意。”【36】
章2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that sovereignty is indivisible) “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this declared will is an act of sovereignty and constitutes law)。”【37】要区分法律和法律的应用,后者是主权权威派生出来的,而不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章3 公意是否可能犯错(whether the general will can err)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公意区别于众意(will of all)。派系会压抑公意,“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40】应付派系的另一个选择是“必须增值它们的数目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40】
章4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power) 问题在于很好地区别公民的权利与主权者的权利。“每个人由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切的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唯有主权者才是这种重要性的裁判人。”【42】
“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于人的天性。…这就证明了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42】“由于公约的性质,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就都同等地约束着或照料着全体公民。因而主权者就只认得国家这个共同体,而并不区别对待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44】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44】
这样则公约是一件有利的交易:“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胜的强力。”【45】国家要求的冒生命之险,在私人的时候也同样需要冒这种生命之险。
章5 论生死权(the right of life and death) 冒生命之险,“‘为了国家的缘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应该去效死;因为正是由于这个条件他才一直都在享受着安全。”【46,共和主义要求的深度贡献】 对罪犯处以死刑,处死的是敌人而非公民。而刑罚频繁则是政府衰弱的表现。
章6 论法律(the law) 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is to endow it with movement and will by legislation)。”【48】这里卢梭将自然与人为对立,认为自然是上帝的正义,与人类的约定无关;但我们需要人的角度的法律。【48】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是…这时人民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50】“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一切有关个人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50】“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51】涉及个别对象的,只能是行政行为。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governed by laws)——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I therefore call any State a republic which is governed by laws, under whatever form of administration it may be; for then only does the public interest predominate and the commonwealth count for something. Every legitimate government is republican)。”【51】“我理解这一名词(共和制)不仅是指一种贵族制或民主制,而且是一般地指一切被公意,也就是被法律所指导的政府。政府要成其为合法的,就决不能与主权者混为一谈,而只能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这样,君主制本身也还是共和制(I do not mean by this word an aristocracy or democracy only, but in general any government directed by the general will, which is the law. To be legitimate, the government must not be combined with the sovereign power, but must be its minister; then monarchy itself is a republic)。”【51】
但政治体如何表达自己的意志呢?人民常常不能看出自己的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The general will is always right, but the judgment which guides it is not always enlightened)。”【52】公共启蒙的结果才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中的结合,因此“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52】
章7 论立法者(the legislator) 为了发现最好的社会规则,“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53】创制的人要能改变人性;立法者是非凡的人物,“这一职务绝不是行政,也绝不是主权。”【55】Lycurgus的例子,逊位后立法。制定法律的人不应该有立法权利,“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却又是一种形同无物的权威。”【57】必须诉诸公民宗教,民族之父们都求助于上天,“为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像遵守自然法一样。…(这)也就是立法者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put into the mouths of the immortals)的道理,为的是好让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思熟虑所无法感动的人们。”【57】“在各个国家的起源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59】
章8-10 论人民(the people) 创制之前要检查人民的特性。多数民族只有在青春期才是驯顺的(tractable);内战也能让人复活。“只有在一个民族是野蛮的时候,它才能使自己自由。”【60】这里有一段动人心弦的话:“一般说来,一个被长期的奴役及其所伴随的罪恶而消耗得精疲力尽的民族,会同时丧失他们对祖国的热爱以及他们对幸福的情操的;他们只是想象着处境不可能更好而聊以自慰;他们生活在一起而没有任何真正的联合,就好像人们聚居在同一块土地上而被断崖峭壁分隔开来那样。他们的不幸一点也触动不了他们,因为野心蒙蔽了他们,因为除了自己所钻营的那个地位而外,没有人能看清楚自己的地位。一个民族出于这种状态之下是不可能再有一个健全的制度的,因为他们的意志和他们的体制已经同样地腐化了。他们再没有什么可丧失的,他们也再没有什么能获得的;由于受了奴隶制的蒙蔽,所以他们看不起为他们所不能认识的那些财富。”【61】
民族的幅员也应该有一个限制,“它既不能太大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能太小以至不能维持自己。…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更坚强得多。”【63】疆域大行政的困难,丧失同胞情感。“在这样一种彼此互不相识而全靠着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宝座才把他们聚集在一起的人群里,才智会被埋没,德行就会没有人重视,罪恶也不会受到惩罚。”【64】
创制的民族应该享有富足与和平。适合立法或创制的人民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縻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68】卢梭的理想立法地是科西嘉岛。【69,预感的失败,未来的政治主流在于大的民族国家而非小的共和国】
章11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egislation) 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69】“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不应该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69-70】“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注解中)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允许有豪富,也不允许有赤贫。”【70】
普遍目的应该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这样,“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71】
章12 法律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the laws) 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是由政府构成的,“规定这种关系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political laws),并且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我们也不无理由地称之为根本法。”【72】
民法:“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以便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73】
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sanction.”【73】
第四种法,“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我说的就是风尚、细习俗,而尤其是舆论。”【73】卢梭说Montesquieu不认识这个,而这个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专心致力的地方。
卷3 政治法或政府的形式
章1 政府总论(government) 立法权力属于人民,而“行政权力并不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具有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76】“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the function of the government, improperly confused with the sovereign of which it is only the minister)。”【76】政府是臣民与主权者的中间体,“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6】称为行政官或者国王、或者君主(整体)。
人民服从首领不是根据契约,相反,政府的权力“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77】
政府也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80】政府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一种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存在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81]
“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81】
章2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the principle which constitutes the different forms of government) 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行政官有个人意志、全体行政官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完美立法下,主权者意志应该主导、政府的意志及其次要,个人的意志则毫无地位。但在自然的秩序中,“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然后才是公民。”【83】
最活跃的政府是一个人的政府,因为个人意志与政府意志合一。但行政官越多,团体的意志就越接近公意。
章3-7 政府的分类 依据主权者把政府委托给谁而区分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还可以产生很多混合形式。“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宜于大国。”【87】
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区分的民主制并不是一件好事,不过“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88】 民主制要求:很小的国家,淳朴的风尚、财产和地位的平等、没有奢侈。“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90】
贵族制的发展:财富或权势取代了年龄,成了选举(elective)贵族制。三种: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世袭最坏。“选举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立法和行政)的这一优点,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91】“在这里,共同体的利益开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92】要求:国家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率直;富有的节制和贫而知足。
君主制中权力集中于一个自然人手中。人民的意志、君主(政府)的意志和国王的个别意志合一,“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94】“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94】君主的私人利益是使得人民软弱,贫困,并且永远都不能够抗拒国王。君主制仅仅适合大国,需要许多中间的级别。【96】这里卢梭又回到了传统的基本分类方法,“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君主制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96】:共和制选择英明能干者,而君主制则找些卑鄙无耻的人。个人专制的政府最显著的不便还在于缺乏连续不断的承续性:选举的风险和选择世袭,则弱智和为非作歹。这里卢梭批评Grotius,Hobbes,Filmer和Bossuet等人对君主制的危害视而不见。
没有单一的政府,都是混合的。当行政权力并不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就必须对政府进行划分来弥补这种缺陷。这似乎指的是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概念,建立moderate government。还可以设立居间的行政官。
章8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民族所能及的。君主制适合富裕的国家;贵族制适合适中的国家,而民主制适合小而贫困的国家。自然因素的影响。
章9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一个简单的标志就是: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后者的标志则是人口。“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111】
章10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the abuse of government and its tendency to degenerate) 政府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迟早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掉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112,卢梭对政治体很悲观,而且这里与《不平等的起源》中描述的从合法政府到专制权力发展的趋势的描述一致】
政府蜕化的两条路:政府的收缩或国家的解体。政府从多数过渡到少数,“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制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113】
国家解体的两种情况:“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115】;或者政府成员分别篡夺部分权力。在国家解体时,政府的滥用职权就是无政府状态:群氓制、寡头制和暴君制。“王权的篡夺者成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despot)。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116】
章11 论政治体的死亡(the dissolution of the body politic) 卢梭说不要指望政治体这种人造物会永垂不朽。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吧。”【117】“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力,而是依靠立法权。”【117】
章12-14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How the sovereign authority is maintained) “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118】卢梭说,庞大的罗马共和国的人民都能集合起来开会,这说明了巨大的可行性。“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118-9】
集合在一起的人民确定了政制之后,“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120,让人想到了先帝的定期选举制度嘛】唯一性。大国怎么办?卢梭设想政府轮流设在各个城市。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122】但君主会很害怕主权者,会不断地侵蚀主权者和阻止主权者的集会。
章15 论议员或代表(deputies or representatives) 卢梭反对代表制,“一旦…公民宁愿掏钱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濒临毁灭了。”【123】反感商业和工艺的唯利是图和柔弱。“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会大大减少了,因为整个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124】“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象到国家议会中人民议员或代表的来路。”【125】
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人民的议员…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125】英国人并不自由,“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125】立法权不能被代表,只有行政权才可以被代表。卢梭赞美了希腊和罗马。“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它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128】
注解中: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建议大国采取联邦政府制度。认为“这是唯一能结合大国和小国的一切优点的政府。”【128】
章16-17 论政府的创制(institution of the government) 霍布斯错了,创设政府的行为不是人民与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
创制政府的是一个复合的行为,“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establishment and execution)。”【130】由于前一种行为,主权者规定一个政府共同体按照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建立起来。由于后一种行为,人民便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经确立的政府。
章18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means of preventing usurpation of the government) 政府形式“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132】面对政府总是试图篡夺主权的威胁,“我在前面所谈过的(人民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推延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133-4】
卷4 继续讨论政治法,尤其是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章1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indestructible) 公意是稳固的、不变的而纯粹的,但却可能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个人利益的促使,公共利益分裂出对立面,“公意沉默了,人人都受着私自的动机所引导,也就不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了。”【136】“出卖选票的时候,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137】
章2 投票权(voting) 只有社会公约要求全体一致。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140】越重大越要求接近全体一致;越迅速的事项,越只要求简单多数。
章3 论选举(Election) 行政官的选举:选定与抽签。卢梭认同孟德斯鸠,说抽签是民主制的本性。【142】而“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142】在贵族制下,用投票的方法是合适的。在君主制下,抽选和选举都没有地位。
章4-7 讨论了古罗马(世界上最自由、最强盛的民族)的一系列制度:是范例讨论法
罗马人民大会(the roman comitia):“这种合法召集的大会就叫做人民大会;…分为库利亚大会(Comitia curiata)、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和部落大会(Comitia tributa)三种。…库利亚大会是romulus的创制,百人团大会是Servius的创制,部族大会则是人民的保民官的创制。”【152】只有部落大会才是罗马人民的议会,最有利于人民的政府;而百人团大会则最有利于贵族;而库里亚大会则有利于暴君制与险恶的用心。“罗马人民的全部尊严唯有在百人团大会里才能充分显露出来。…部落大会又没有包括元老院和贵族。”【17】
论保民官(tribuneship) “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160】只有否决权。但蜕变而篡夺行政权的时候,就成了暴君制。
论独裁制(dictatorship) 危机时委托按照两种方式进行:1.权力集中到政府的一部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164】;2,任命独裁官。很短的期限,绝对不能延长。
论监察官制(the censorship) “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168】“监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168】
章8 论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 起初人类都是政教合一的制度。所以没有宗教战争。
“耶稣…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的王国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的体系和政治的体系,从而使国家不再成为一元的,并且造成了那种永远不断地在激荡着基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174,那犹太教呢?民族性限制了其政治能力】双重权力造成了法理上永久的冲突。“基督教的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永远也无从知道在主子与神父之间究竟应当服从哪一个。”【175】唯有霍布斯看出来弊病及其补救方法,但没有看到这与基督教的统治精神不相容。
“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177】这里卢梭区分了三种宗教:人的宗教(religion of man)、公民宗教和牧师的宗教。这与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批评的Varro的三种神学(神话神学、自然神学和城邦神学)有类似也有不同之处。人的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natural divine law)。”【177】公民宗教由国家规定;而像喇嘛教、日本宗教和罗马天主教等都是牧师的宗教(religion of priest),“从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178】
三种宗教都有缺陷,其中牧师的宗教不值得一提。公民宗教把对神明的爱与对法律的爱结合在一起,有政治上的好处,其“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有害的。”【179,卢梭对公民宗教保持警惕了嘛】
人的宗教,也就是福音中的基督教,让人类认识到大家都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不会解体的。但却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国家,反而使得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一切事物一样。”【180】真正基督徒的社会不是人类的社会。“它那毁灭性的影响,也就存在于它那完美性的本身之中。…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心天上的事物;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180-1】从政治上讲,“基督徒被造出来就是做奴隶的。”【183】
相较之下,卢梭提出了一个折中,给出了一个温和的、政治的公民宗教:政治上还是应该有公民信仰宣言(a purely civil profession of faith),“条款却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知识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185】这一公民宗教教义简单,积极教义有:全能的神明存在、赏善罚恶;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性;否定面的教义只有一个:宽容一切宽容的宗教,而驱逐不宽容的宗教。【186-7,虽然给出了一个温和的公民宗教;但两种宗教中毕竟又出现了自然与人为的冲突和选择;引入宗教考量,使得政治相对化了。】
江绪林 2013年3月2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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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居***南: ( 2024-12-31 18:16:41 )
请问,能在线转换格式吗?
- 网友 郗***兰: ( 2024-12-11 06: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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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还可以
喜欢"社会契约论"的人也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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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8分
人物塑造:5分
主题深度:6分
文字风格:7分
语言运用:7分
文笔流畅:4分
思想传递:9分
知识深度:7分
知识广度:8分
实用性:7分
章节划分:8分
结构布局:8分
新颖与独特:9分
情感共鸣:5分
引人入胜:6分
现实相关:3分
沉浸感:8分
事实准确性:8分
文化贡献: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