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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与性别偏好:现象、原因及后果》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全面、系统述评的基础上,利用大量人口数据,得出了世界各国出生性别比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规律性结论,并从全国、省、地(市)、县四级剖析了中国出生性别比失常问题;对中国育龄夫妇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及其人口后果的量化分析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从社会和文化视角对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内在动因——生育“性别偏好”做出了理论阐释,所构建的分析框架具有独到之处;对生育“性别偏好”与出生性别比失常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其影响进行了新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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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与性别偏好:现象、原因及后果》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全面、系统述评的基础上,利用大量人口数据,得出了世界各国出生性别比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规律性结论,并从全国、省、地(市)、县四级剖析了中国出生性别比失常问题;对中国育龄夫妇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及其人口后果的量化分析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从社会和文化视角对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内在动因——生育“性别偏好”做出了理论阐释,所构建的分析框架具有独到之处;对生育“性别偏好”与出生性别比失常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其影响进行了新的探讨。
精彩短评:
作者:polaris 发布时间:2019-06-08 17:16:35
从好几本书里面抄的,作者还是评院士的人,这么写书有点无语。
作者:菀宁 发布时间:2011-09-30 00:09:36
为什么每次学术专著看到最后,总有种隔靴搔痒,总是说不到点子上的味道?
作者:Muggle、佑。 发布时间:2022-08-10 17:59:51
我准备好了,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貘貘 发布时间:2021-11-10 19:36:28
好啊,作者有艺术学和人类学的学习研究经历,写出来的内容丰富又可读性强,看她做的一些田野,非常有趣。主要做的是陶瓷这一块,我之前完全没想过从人类学的角度去看它,真的蛮有意思。
作者:kate0115 发布时间:2013-12-26 11:01:56
总算看完了。个人觉得收获不是太大。
作者:华年 发布时间:2015-12-04 21:10:47
治愈系
深度书评:
《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钟书峰译本和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许明龙译本为例
作者:钟书峰 发布时间:2021-12-20 20:34:16
好消息:
钟书峰译本泰戈尔《飞鸟集》(中英对照版)2024年4月1日18:30上线微信读书,不到5天,读者数超过1.5万,微信读书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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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斧正,谢谢!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钟书峰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2023年第2次印刷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有如下译本:
钟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钟书峰翻译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严译: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严复翻译的孟德斯鸠《法意》(《论法的精神》)
张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翻译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许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翻译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以第一章第一节为例,对以上译本作对比展示如下,供读者选择译本时参考。
一、标题的翻译比较
1、钟译
第一编
第一章 法之概论
第—节 法与万物
2、严译
第一卷 法律通论
第一章 一切法与物之关系
3、张译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4、许译
第一编
第一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二、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最广义之法,指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万物皆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能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
2、严译
法,自其最大之义而言之,出于万物自然之理。盖自天生万物,有伦有脊,既为伦脊,法自弥纶,不待施设。宇宙无无法之物,物立而法形焉。天有天理,形气有形气之理。形而上者固有其理,形而下者亦有其理。乃至禽兽草木,莫不皆然,而于人尤著。有理斯有法矣。
3、张译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4、许译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三、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有人断言,世上目睹的一切,皆由盲目命运决定。此说极其荒谬,盖除盲目命运创造智能物之妄言外,岂有更荒谬的?
2、严译
有为气运之说者曰:“宇宙一切,成于无心。凡吾所见者,皆盲然而形,偶然而合,因于无心,结此诸果。”不知此谬说也。夫谓含灵有知之果,乃以块然无所知之气运为之因,天下之谬,有过此乎?
3、张译
有些人说, 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 ,这种说法荒谬绝伦。因为盲目的命运竟然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岂不是一件更为荒谬的事吗?
4、许译
有人说,我们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试想,还有比声称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产生于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谬的言论吗?
四、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可见,存在根本理性。法,乃此理性与万物之关系以及万物彼此之关系。
2、严译
是故有至道焉,为万物主,而所谓理所谓法者,即此与万物对待之伦脊,与夫物物对待之伦脊也。
3、张译
于是便有了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4、许译
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他创造万物所循之法,乃其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他遵循那些法则,盖其了解它们;他了解那些法则,盖它们系其制定;他制定那些法则,盖它们关乎其才智和权力。
2、严译
是故宇宙有主宰,字曰上帝。上帝之于万物,创造之者也,亦维持之者也。其创造之也以此理,其维持之也亦以此理。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其循此则也,以其知之之故。其知此则也,以其作之之故。其作此则也,以即此为其知能故。
3、张译
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它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保管者:以此产生的规律,便是保管时参照的规律。上帝遵循这些规律行事,因为他熟知这些规范;之所以他熟知这些规范,因为正是他制定了这些规范;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范,因为这些规律与他的才智和能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4、许译
作为宇宙的创造者和保护者,上帝与宇宙有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便是他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他依照这些规则行事,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则。他了解这些规则,是因为他曾制定这些规则;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则,是因为这些规则与他的智能和能力有关。
六、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我们已注意到,这个并非智能之世界,因物质运动而形成,历经漫长岁月而仍然存在,其运动必有恒定之法。臆造另一世界,也必有不变之法,否则,必然毁灭。
2、严译
静观万化,其力、质二者之交推乎?顾以二者为有灵,必不可也。以不灵之力、质,而为长久之天地,其变动不居,非法为之弥纶张主,必不行也。虽有世界,异于吾人之所居,顾其中不能无法。无法之世界,必毁而不存。
3、张译
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它在一个非智能的状态中永恒地生存着。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自己所处的世界之外再臆想出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个世界要么具有恒定的规律可循,要么便是毁灭。
4、许译
正如我们所见,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智慧的世界始终存在着。可见,世界的运动必定有其不变的法则。我们如果能够想象出另一个世界来,那么,这个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规律,否则它就会毁灭。
七、第一章第一节第六、七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因此,看似随心所欲的创世行为,必蕴涵与无神论者命运之法一样的恒定之法。没有那些法则,造物主也可以统治这个世界之说,是荒谬的,盖没有它们,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
那些法则,乃恒定不变之关系。物体运动,依质量与速度之关系而产生、加速、减速或者停止;异乃同,变乃不变。
2、严译
造化若无所待者,然一言造,则理从之。彼操气运之说者曰:“无主宰。”虽无主宰,有前定者。天理物则,也前定者也。若曰造化御物,乃无法则,立成谬论。何以故?无法则,必不成。法则何?一定不易者也。力、质交推,成兹变化。顾物之动也,或骤或迟,或行或止,其力其质,时时有相待之率,可以推知。然则其参差者,其一定也;其变化者,其不易也。
3、张译
创造本身似乎是某种随意的行为,然而其中必定蕴涵着恒定的规律,就如同无神论者的命运一般。如果造世主没有这些规范就能统管世界的话,那么,这显然是荒谬的说法,因为没有这些规范,世界将无法生存。
这些规律建立在恒定不变的关系之中。在两个运动的物体之间,遵循其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从而承受所有运动形式给予它们的作用力,增加、减力以及消失;每一次差别,都有其均衡性;而每一次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4、许译
因此,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所宣称的永恒宿命那样。没有法则世界便不复存在,所以声言造物主可以不凭借这些法则来治理世界,那是谬论。
这些法则是恒定不变的关系。在两个各自运动的物体之间,所有运动的获得、增大、减小或丧失,原因都是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差异意味着同一,变化意味着恒定。
八、第一章第一节第八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智能物,必有自定之法,也有非自定之法。智能物在出现前,就有出现可能,故有潜在关系及法则。换言之,在立法前,就可能存在公正关系。断言除实定法要求或者禁止之行为外,无公不公正之说,与断言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皆不相等之说,并无二致。
2、严译
有灵物焉,能自为其法度。虽然,法度之立,必有其莫之立而立者。盖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是故必有所以存之理立于其先,而后法从焉。此不易之序也。使有谓必法立而后有是非者,此无异言辐有长短,得轮而后相等也。
3、张译
特殊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自己制定的法律,然而也有一些并非是他们创造的,却被他们所拥有。在“智能存在物”产生之前,它们已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于是它们便有了存在的关系,所以也就有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在法律制定之前,已有了产生公共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在人为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无公道可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当人们还未画出圆圈时,所有的半径也并不相等。
4、许译
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他们自己创制的规则,但他们同样拥有一些并非由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则。在智能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时,他们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彼此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些关系,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订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着某些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规定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有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
九、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因此,必须承认:先有公正,后有公正之实定法。循此推论:存在人类社会,遵守人类之法乃天经地义;某一智能物接受另一智能物恩惠,前者应感恩后者;某一智能物创造另一智能物,后者应保持依附前者状态;某一智能物伤害另一智能物,前者遭后者报复乃罪有应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严译
所不可不明者,公理实先于法典。法典者,缘公理而后立法者也。民生有群,既入其群,则守其法,此公理也。以一有知之物,受他有知之物之惠养,理不可以不怀感也。以有知之神明,造有知之人类,则人类之于神明,理不可以畔援,明矣。终之以有知之类,而加害于有知,则其仇可以复。凡此皆先法典而立之公理矣。
3、张译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例如:即使在纷繁的人类社会中,遵守法律乃是天经地义;如果某些“智能存在物”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身上获取某种利益的话,前者就应该怀有感激之情;如果某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存在物”,那么,被创造者则应该保持自己原有的依存关系;当一个“智能存在物”损害另一个同类时,它自身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损害;还能列出许多公正关系的例子。
4、许译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在人为法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存在着公正关系。例如,倘若已经有了人类社会,那么,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律就是正确的;倘若智能存在物获得了另一种存在物的泽惠,那么,前者理应感谢后者。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存在物,被创造者就应该始终保持与生俱来的从属关系。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加害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前者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损害。如此等等。
十、第一章第一节第十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智能世界之治理,远远不如井井有条物质世界之治理。智能世界,尽管也有其法,即本质上恒定之法,但不可能像物质世界般不折不扣遵循其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某些智能物囿于本性而易犯错误,另一方面是某些智能物本性要求自由自在。所以,智能物并非始终遵循原始之法,甚至还不时违犯自定之法。
2、严译
有心灵之世界,有形气之世界。心灵之守法,远不逮形气之专。心灵虽有法,且实不可易,顾其循之也,不若形气之不可离也。此其所以然有二:天之生人也,其灵明为有限而非无穷,故常至于谬误,一也。又以其具灵之故,云为动作,天常俾以自繇,二也。以是二之故,其奉生常不能无离道。道也者,太始之法也。且不仅离道而已,即其所自为之法制,亦往往自作而自叛之。
3、张译
然而却不能说智能世界和物质世界被管理得一样完备。因为,尽管智能世界有其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就性质而言是不可变化的,但是智能世界却不能像物质世界那样永恒地遵守其规律,原因是某些特殊的“智能存在物”囿于其本性而导致错误;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他们按自己的本性我行我素。所以,他们并不是永恒地遵守自己最初级的规律;即使那些规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他们却总是不去遵守它们。
4、许译
但是,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物质世界。因为,智能世界虽然也有因其本性而不能改变的法则,但是,智能世界却不像物质世界那样恒久地遵守这些法则。其原因在于,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受本性所限,难免会犯错误,再则,他们往往始终出于本性而自行其是,所以,他们并不始终遵守他们的初元法则,也不始终如一地遵循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
十一、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无法确定动物是否受普遍或者特殊运动之法支配。无论如何,其与上帝之关系,也不可能比其与物质世界其他物之关系更密切。情感,于其而言,只是在彼此之间或者其与其他物之间才有用处。
2、严译
禽兽下生之叫鸣飞走,果有大法行其间乎?抑为他动力之所驭者?此不可得而知者也。虽然,有可知者。其为物不灵,无异无生之金石,无觉之草木也。虽有觉感,其为用微。舍所以接距外物者,无可言矣。
3、张译
人们不知道,兽类是否受到一般规律的支配,还是受特殊动力的支配。无论如何,兽类与上帝的关系绝不比其他的物质世界的关系更亲密;兽类的感官只限于它们彼此的关系,与其他特殊存在物,或者是与它们自身的关系之中。
4、许译
我们不知道,兽类是受制于普遍的运动法则抑或受制于特殊的动因。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兽类与上帝的关系绝对不比物质世界中的其他东西更为亲密。只有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只有在它们与其他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或是在对待它们自己时,情感对它们来说才是有用的。
十二、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动物藉肉欲诱惑,传承个体与物种。其有自然法,盖其藉感觉而结合;其无实定法,盖其非藉认识而联系。其非始终遵循自然法,倒是既无认识能力也无感觉能力之植物,能更好遵循自然法。
2、严译
其自存也以逐欲,其存种也以逐欲。有感觉,无心知,其类之相与也,有天设之大法,无自立之成法。直于天设之大法,亦不尽合而无离。尽合而无离,其惟草木乎!草木无心知,亦无感觉者也。
3、张译
出于欲念的诱惑,兽类保留了自己的特殊的生灵特征;而且,由于同样的原因,它们还保存了自身的种类。它们具有自然法,因为它们是由感官组合而成的;它们并没有自己制定的法律,因为它们并不是由知识组合而成的。然而,兽类并非始终不渝地遵守它们的自然法则。倒是那些看上去并非掌握知识和具备感官的植物,却较为忠实地遵守着自然法则。
4、许译
借助肉欲的引诱,它们保存了自己特殊的存在,肉欲的引诱同样使它们得以保存自己的物种。它们有自然法则,因为它们由同样的情感联接在一起,但是,它们并非凭借认知而连接在一起,所以它们没有人为法。不过,兽类并不一成不变地遵守自然法则,倒是那些既没有知识也没有情感的植物,更好地遵守了自然法则。
十三、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动物无人有之优势,却有人无之优势。其无人之希望,也无人之恐惧;其像人会死亡,却不知死为何物;甚至大多数动物比人更懂自我保护,而且不那么放纵情感。
2、严译
禽兽下生,无吾人之所贵者。然亦有其长,而为吾人之所短。人有希望,禽兽无之,而禽兽无烦恼,无恐怖。禽兽有死,其生也,不知其有死也。其求自存,过于人类,顾其从欲发忿,无若人道之已甚者。
3、张译
兽类不具备我们人类所具有的最高级的智能,然而我们却不具备它们拥有的某些能力。他们丝毫没有我们所拥有的种种欲望,当然,它们也没有我们所特有的种种担忧和恐惧;它们和我们一样将经受死亡,但是它们却不了解死亡;它们中的大多数甚至比我们更完好地保存自身,却并不像我们那样滥用情欲。
4、许译
兽类虽然完全不具备我们那种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但它们也有我们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它们虽然丝毫没有我们的期望,却也没有我们的恐惧;它们像我们一样会死去,但是它们在死去的时候并不知道死亡为何物;它们中的大多数比我们更善于保存自己,而且不那么放纵情欲。
十四、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段的翻译比较
1、钟译
人,作为自然物,与其他物一样,受恒定之法支配;作为智能物,不断违背上帝所定之法并改变自定之法。人,作为自治之物,乃有局限之物,与一切有局限智能物一样,必出现无知与犯错情形,甚至会丧失仅有的粗浅知识;作为感性之物,必受各种情感欲念驱使。如此之物,随时可能将造物主抛诸脑后,故上帝以宗教法提醒其履行义务;随时可能将自身抛诸脑后,故哲学家以道德法警示其究竟是谁;彼此结合而生活于社会,却可能将同类抛诸脑后,故立法者以政治法与市民法促使其恪尽义务。
2、严译
人之为物也,自其形气而言之,犹万物然,有必信之法,不可以贰;自其心灵而言之,则常违天之所诫矣,且变化其所自为者矣。其奉生也,必自为其趋避。以其为有尽之物也,故拘墟笃时而愚谬著。其智慧非完全者也,乃即此有时而忘,常为其嗜欲戾气所驱使而不自知。夫如是之物,宜常忘其本来矣,故宗教之说起,而教法著焉。教法者,天之所以警人者也。又常忘其一己,而不知其生之可贵也,故哲学之说起,而道法著焉。道法者,先觉之所以警人者也。人群,虫也,又常忘其同类,而或出于害欺,故治制之事兴,而国法著焉。国法者,经世法度之家所以设之堤防,使无至于相害也。
3、张译
人,从“物质存在”的意义上而言,与其他物体别无二致,人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当人作为“智能存在物”的时候,便时常诋毁上帝创造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制定的法律。他本应主宰自我;然而他毕竟是有其局限性的存在物;他与所有“有限的智能生物”一样,无知与错误在所难免;他不但知之甚少,就连仅有的粗浅知识也会丧失殆尽。作为有感知的生物,他受到无数情欲的支配。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却他们的创造者;上帝便以宗教的法规让他们回忆起这一切。这样的存在物随时也会忘却他自己;哲学家以道德规范警示他。为了在社会中生存,他必定要有所作为,但是,他可能将别人置之度外;立法者们以政治和民事法律促使他们尽其义务。
4、许译
作为物质存在,人与其他物质一样,也受制于不变的法则。作为智能存在物,人不断地破坏上帝确定的法则。人本应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同一切高级智能存在物一样,既会陷于无知,也会犯错误;丢失本来就不多的知识,而作为一种感情丰富的创造物,人往往会萌生出各种各样的欲念。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随地都可能忘掉其创造者,上帝则借助宗教法规唤起他们对上帝的记忆。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谁,哲学家们借助道德规范提醒他们。他们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
《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2023年第2次印刷
《论法的精神》内容简介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洞见,奠定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思想基础;“万物皆有法”的阐述,道出了人人传颂的法意;金句频出的论述,让孟德斯鸠成为法国大革命发生前巴黎俱乐部的耀眼常客;睿智的深邃思考,造就了“启蒙运动三书”之一《
论法的精神
》。启蒙运动旗手伏尔泰,盛赞《
论法的精神
》是自由理性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
》,是继柏拉图之后的第一本百科全书式政治哲学经典名著,是近现代诸多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等的鼻祖。
《论法的精神》译者简介
钟书峰部分译作
钟书峰,法学博士,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任深圳大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西塞罗《
论法律
》、卢梭《
社会契约论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
》、泰戈尔《
萨达那:生命的证悟
》(《
修行:生命的证悟
》)等经典作品,深受读者欢迎,均一版再版、一印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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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寇***音: ( 2024-12-28 11:15:41 )
好,真的挺使用的!
- 网友 师***怡: ( 2024-12-23 20:29:40 )
说的好不如用的好,真心很好。越来越完美
- 网友 曹***雯: ( 2024-12-23 14:15:40 )
为什么许多书都找不到?
- 网友 冯***卉: ( 2024-12-13 08:23:29 )
听说内置一千多万的书籍,不知道真假的
- 网友 康***溪: ( 2024-12-17 11:37:40 )
强烈推荐!!!
- 网友 訾***雰: ( 2025-01-02 10:16:04 )
下载速度很快,我选择的是epub格式
- 网友 权***波: ( 2025-01-03 17:52:31 )
收费就是好,还可以多种搜索,实在不行直接留言,24小时没发到你邮箱自动退款的!
- 网友 利***巧: ( 2025-01-03 23:16:27 )
差评。这个是收费的
- 网友 芮***枫: ( 2024-12-09 06:38:42 )
有点意思的网站,赞一个真心好好好 哈哈
- 网友 冉***兮: ( 2024-12-31 21:40:44 )
如果满分一百分,我愿意给你99分,剩下一分怕你骄傲
- 网友 常***翠: ( 2025-01-02 13:50:12 )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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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5分
人物塑造:9分
主题深度:5分
文字风格:8分
语言运用:4分
文笔流畅:9分
思想传递:9分
知识深度:6分
知识广度:5分
实用性:5分
章节划分:5分
结构布局:4分
新颖与独特:3分
情感共鸣:7分
引人入胜:6分
现实相关:9分
沉浸感:6分
事实准确性:3分
文化贡献: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