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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作者从《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出发,着眼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基于规范分析方法,对德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宪法诉讼以及国家责任等制度进行了探讨,全景式地展示了一名中国学者眼中的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意识到法学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法律适用论)研究,并开始探索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学教材写作风格之际,《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无疑提供了一份良好的样本。虽然这是一本纯粹介绍德国法的著作,但从题目、素材和内容的选择以及结构的安排方面,都显露了《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的中国法视角和中国问题意识。不仅使国内学界得以了解德国相关制度,还为我国建构和整合公法权利救济制度体系的努力提供了一个参照系。
书籍目录:
章导论:《基本法》第19条第4款之评述
一、引言
二、第19条第4款在《基本法》中的地位
三、第4款在第19条中的地位
四、第19条第4款之规范内涵
第二章行政复议制度
节制度定位
一、行政复议之宪法定位
二、第19条第4款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规范基础与适用范围
二、实体决定条件
三、理由具备性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效力
第三章行政诉讼制度
节概述
一、公法体系中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法框架
四、程序基本原则
第二节行政法院的组成及其独立性
一、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
二、行政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
三、行政法官
四、行政法院的独立性
第三节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确定模式
二、界定受案范围的重要案例
三、权力分立原则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管辖
一、事务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指定管辖
第五节证据
一、证据类型
二、举证责任
第六节诉讼类型
一、主要的诉讼类型
二、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
三、对诉讼类型制度的反思
四、反诉
第七节主要审查内容
一、审查实体裁判条件和理由具备性
二、主要诉讼类型的“特殊”审查内容
第八节暂时法律保护制度
一、概述
二、第80条确立“停止执行”的原因
三、第80条的具体内容
四、暂时命令
五、结语
第九节裁判形式
一、判决
二、裁定
三、法院裁决
四、在不作出实体决定情况下的诉讼终结
第十节上诉程序
一、上诉程序及相关制度概述
二、普通上诉
三、法律审上诉
四、抗告
第十一节执行
一、执行的一般性条件
二、针对公权力主体的执行
三、由公权力主体执行
四、执行反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第四章宪法诉讼制度
节宪法法院之地位
一、宪法法院之起源
二、宪法诉讼与第19条第4款的关系
三、宪法诉讼的类型与分类
第二节通过宪法法院提供的公民权利救济
一、规范依据
二、针对法院裁判的权利救济
三、针对行政权的权利救济
四、针对立法权的权利救济
第五章国家责任制度
节国家责任概述
一、国家责任法的概念与规范基础
二、国家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
三、国家责任法的责任分类
第二节职务责任
一、职务责任的发畏历史
二、赔偿请求权的构成
三、国家责任的排除
四、欧洲法上的职务责任
第三节公法上的补偿请求权
一、公法上的补偿请求权概述
二、对于财产损害的补偿
三、牺牲请求权
四、警察与秩序法上的国家责任
第四节公法上的返还请求权
第五节后果清除请求权
第六节公法性债务关系中的赔偿请求权
一、公法上的保管
二、公法上的无因管理
三、行政合同
四、其他情况
第七节改革动议
结语
一、初步结论
二、未来之课题
附录法规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议事规程
外二篇
德国法学教育比较分析——以科隆大学为例
一、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
二、研究生阶段
三、比较分析的建议性结论
德国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案例分析教学综述——以拜恩州奥古斯堡大学为例
一、德国法学教育概况
二、“法律意见书”和“案例分析步骤”
三、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四、拜恩州法学教学和考试改革
五、案例分析举例
参考文献目录
作者介绍:
刘飞,1971年出生,湖南人。1996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2003年获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自2004年起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著有《司法权对行政权之控制系中国行政法发展之动力:中德比较研究》(德文2003年版),译有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和施莱希、科里奥特著《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撰写过若干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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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作者从《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出发,着眼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基于规范分析方法,对德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宪法诉讼以及国家责任等制度进行了探讨,全景式地展示了一名中国学者眼中的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意识到法学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法律适用论)研究,并开始探索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学教材写作风格之际,《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无疑提供了一份良好的样本。虽然这是一本纯粹介绍德国法的著作,但从题目、素材和内容的选择以及结构的安排方面,都显露了《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的中国法视角和中国问题意识。不仅使国内学界得以了解德国相关制度,还为我国建构和整合公法权利救济制度体系的努力提供了一个参照系。
精彩短评:
作者:大人 发布时间:2015-02-20 22:18:56
作者在最后一节,非要把我国宪法41条第1款和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拿来做对接,我给跪了。。。。。除此以外,可以一读
作者:听雪闲兔 发布时间:2022-12-12 16:49:11
书上说的显得非常封建迷信,我实在不敢苟同。但是,从这本书了解那个时代人们的世界观,人们的三观,是非常系统且直观的,属于是了解中国文化必读之书。
作者:希米格 发布时间:2022-11-19 15:50:27
总的来说在国内可借鉴意义不大,但作为读者有一些内容还是值得学习:1. 书中解释了关于药物,疫苗的制作原理和实验方法,以及为了疫苗快速生产而产生的“第二货源疫苗”,科普性质比较强;2.对于识别疫情的方法进行了介绍;3. 作者认为为了防范大流行,是需要一套专业的防控队伍,但在各国都有自己想法的情况下,非常理想化。最后畅想了创新对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意义。
作者:Joseph(63+1) 发布时间:2016-09-19 19:41:23
“如果我们的教会不能吸引小儿子类型的人群,就表示我们的教会一定是超乎我们想象地挤满了大儿子类型的人群。”
作者:Bunoral 发布时间:2020-04-27 00:06:32
作为中德行公法学习的入门导论还是相当不错的,可以从宏观上先建立线索,不至于迷路。
作者:光明哥 发布时间:2022-09-07 13:37:57
基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刘飞老师在书中介绍了针对公法权利的救济体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宪法诉讼、国家责任。在阅读过程中,常引发人和国内有关制度做对比,是一本不错的德国公法入门书。
深度书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作者:光明哥 发布时间:2022-09-08 16:47:16
研习公法者,往往离不开对于德国公法制度的理论学习。但是德国公法领域的入门书并不好找,市面上常见的往往是大部头的翻译著作,令人望而生畏。今日读完的这本刘飞老师的《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倒是一本相当不错的介绍德国公法制度的书,此书并非详尽,而是侧重于公法权利救济这一方面。
在本书开头,作者通过对于基本法第19条第4款的规范评析,引入了宪法上所要求的无漏洞救济原则,进而转向具体的制度探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宪法诉讼、国家责任。对这四个制度,作者都进行了详略得当的介绍,指出了这些制度的特点。
(一)无漏洞的救济
根据基本法第19条第4款规定:
如果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了公权力的侵害,则法律途径向其敞开。如果别无其他管辖机关时,其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诉。
该条款规范目的并非在于设定实体基本权利,而是在于为各种实体基本权利提供保障,从而达到“救济的全面性与无漏洞性”。
一切非宪法性的公法争议,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由其他法院受理,则由行政法院受理。所有的公法争议都是可以诉至法院的,而行政诉讼则构成了公法权利救济制度中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国家法律不应为公法争议的最终解决设定法院途径之外的其他法定途径,依此,“复议终局”是不被允许的。
如何解释“非宪法性的公法争议”?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作者鲜明地指出:德国并无明确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只有关于公法诉讼受案范围的明确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具体来说,是
以宪法上的概括式规定和具体诉讼法上的概括式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得以确定的,同时还辅以具体判例中对于排除司法审查的公权力行为的确定
。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活动都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并不以行政活动的不同类型为区分标准,不管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乃至抽象行政行为,都是属于司法审查范围,即不存在不受司法约束的权力行为,也不存在司法审查无法接近的执行保留领域。作者随后结合司法判例,探讨了“政府行为”“对是否赦免作出的拒绝性决定”“特别权力关系领域的措施”“行政计划的可诉性”等行为。
(二)主观权利保护
公民寻求公法救济,前提是“主观权利”受到了侵害,换句话说,核心在于公民针对国家的请求权的存在。如果公权力行为违反了客观法律,却并未损害公民主观权利的话,则公民只能采取第19条第4款之外的其他规范所确定的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如何判断主观权利是否存在,要结合法律规范,看该规范是以保护特定权利为目的,还是仅仅是在结果上形成了该种权利,这就是“保护规范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采取有利于相关人的从宽解释。因为对于“主观权利”的要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所谓的“公益诉讼”存在的空间很小。
(三)权利保护的效能性
法院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除了全面无漏洞,还应当是“事实上有效的”,也就是说要形成权利保护的效能性。基于此,法律制度所设定的“门槛”不应过高,不应对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附加超出于合法公正标准之外的其他前提条件。同样,在司法审查强度上,法院有权力对被诉的公权力措施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进行全面审查,而不是必须拘泥于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当然,对于行政机关应当拥有的形成权、裁量权和判断权,法院还是应予尊重。
(四)行政复议
不同于我国的认识,在德国,行政复议程序通常被认为是行政诉讼程序的组成部门之一,且仅仅适用于
撤销之诉
和
义务之诉
两种诉讼类型。按照德国宪法法院的观点,行政复议程序甚至是不具备必要性的,因为所有的非宪法公法争议都可起诉到法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复议更多地是行政部门在其内部设置的一种“自我控制”的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性。作者提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一种“任务减负与互补关系”: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诉讼所不具有的合目的性审查的功能,所保护的也不仅仅限于主观权利,而是更为广泛。上面说的是理论层面,在实践中,德国行政诉讼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审理程序过长,也令人额外重视行政复议的“减负”功能。
作者还指出,对于一些地区盛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德国是很保守地看待的,因为用前者取代法院诉讼程序的话,会与司法保障请求权相冲突。因此,要实现“替代”功能,需要更新大量的规范,乃至于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
(五)行政诉讼
关于行政诉讼制度,十分有趣的是作者提及了在19世纪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阶段,存在“北德方案”和“南德方案”的争论,前者认为行政法院的功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客观法审查”,后者认为行政法院的功能在于对个人因其主观权利受到的侵害而提供救济。当然,最后“南德方案”被认可,继而成为了德国现代行政法院制度的直接渊源。
和我国不同,德国行政诉讼中的
处分原则
,意味着诉讼参加人对于争议标的、诉讼的开始和结束享有处分权,法院通常只能依申请进行诉讼行为,而不得超越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对比之下,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公民的撤诉请求,必须要经过法院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拒绝。在调查原则上,由于公民通常不可能自行对案情作出完整的说明,因此需要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从而实现《基本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的有效权利救济。
作者还探讨了德国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这是属于“诉的适法性”的审查要素之一。划分不同的诉讼类型的目的,是
为受案范围内的每一种国家权力都设置一种诉讼类型
,以便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至少有一种诉讼类型可供选择并借此获得救济。当然,通过规定诉讼类型来实现对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化和具体化,不应对原告构成额外负担。原告在诉状中有一个确切的请求就可以,而将该请求归结为某一特定诉讼类型则是法院的责任。
作者接着探讨了主要的诉讼类型: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确认之诉、一般给付之诉、规范审查程序、机构之诉、其他的行政之诉。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重要的审查内容有两部分,一是“
诉的适法性
”,或者“实体裁判理由条件”是否具备,即是否有必要对诉作出实体裁判。二是“
理由具备性
”,也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但令我费解的是,“诉的适法性”应该是和“起诉条件”等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律途径选择是否正确”和“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两个问题被独立出来作为最先审查的事项,却不属于“诉的适法性”。然后“被告适格”这一条件被放到“理由具备性”的部分里。这样的处理,我不太明白背后的缘由,总感觉都放在“起诉条件”部分更加合适,翻看日本行政法的教材,似乎也和德国的规定不同。
另外需要提及的就是,德国行政法教材一般都会首先从整体上论述实体裁判条件(即适用于所有诉讼类型的条件),然后才会针对各种具体的诉来具体论述其实体裁判条件和理由具备性,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教材在论及行政诉讼时,大多也是如此编排的。
关于“
暂时法律保护制度
”,也是德国行政法上的一个特色。不同于我国,德国行政复议和撤销之诉中适用的是“停止执行”原则,依法自动产生“延缓效力”,不需当事人申请,也不需法院裁判。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对于行政效率的考量被对于“法律保护及时性”的考量所压倒。“停止执行”也就是为了防止行政决定的效力在事实上的形成,而出现行政争议还未解决,而行政行为已经实际执行完毕并且难以补救乃至于无法补救的后果,从而不利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德国行政诉讼案件过于漫长的审理期限,这一规定也是很有意义的。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和撤销之诉的情形,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原告申请才停止执行”,适用的是“暂时命令”制度。
还有一点很有启发:实践中诉讼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暂时裁定”来迅速获取法院对于争议事项的初步看法,如果公民在暂时法律保护程序中得知法院的观点与其不同的话,多数人会放弃主体事务程序的继续进行。行政机关也可以从行政法院的“暂时裁定”中探知法院的观点,从而有机会改正其法律错误并使得原告不再期望主体事务程序的继续进行。
(六)宪法诉讼
宪法诉讼,其实不是在基本法第19条第4款的规范范围内,因为宪法诉讼主要是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其核心目的在于客观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的实现和宪政制度的维护。当然,宪法诉愿,是提供给公民的针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唯一救济途径。在管辖范围上,宪法诉讼采取的是列举原则,而非概括规定。在实践中,宪法诉讼所提供的
程序上的广泛可能性
与
获得实体救济之微弱可能性
之间比例严重失调,也值得注意。
(七)国家责任法
关于国家责任法,因为不存在统一的成文法典,国家责任的“责任漏洞”主要由法官造法来填补,也就是说其主体内容是由司法判例所确定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国家责任法不仅仅是关于违法行为的赔偿,更涉及了合法行为的补偿问题。
(八)结语
德国作为“极端的司法国家”,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已经转化为法律问题,可以交给法官作出裁判。与之相比,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法院主要还是处理常规案件。这里并不存在制度的优劣之分,只是通过阅读本书,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德国司法制度的运作面貌以及其背后的国家理念,并能够通过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一定的反思,不过是为了“知己知彼”而已。毕竟,如刘飞老师所言:个人自由、社会公正与国家秩序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所形成的紧张关系毕竟是“永远存在和无法消除”的。如何处理这样的紧张关系,“德国方案”或许能够提供一定的思路。
密室犯罪和死亡信息
作者:多搁辣椒少放盐 发布时间:2009-05-13 22:38:19
推理小说里最不喜欢的类型就是密室犯罪。密室的封闭性让我窒息,虽然还不到幽闭空间恐惧症的地步。
可以说,密室犯罪是每一个推理小说家都迈不过去的一道坎,或者说,像是推理小说家的成人仪式——没有写过密室的推理小说家难免被人质疑,就像没有写过长篇小说的鲁迅被人质疑够不够资格被称为文学家一样。不过,作为最考验作者和读者智商和想象力的密室犯罪,可能也是最早步入穷途末路。几乎所有的密室犯罪都离不开线、带子、会融化的冰块,以至于到了十几年如一日量产化的《柯南》,完全成了钓鱼线、钢琴线和磁带的天下。是否成功挑战密室,也许可以作为检验一个推理作家和推理系列是否成功的标志之一。所以,《柯南》作为一个逐渐转型的爱情剧和一个逐渐凝结的追番情结是成功的,作为推理系列却是平庸的。
在密室犯罪方面,《斜屋犯罪》是成功的。岛田的恢宏大气一如既往,虽然这种恢宏大气无论如何都让人觉得花费太高,构思太过刻意,计划太过复杂、庞大、精细而近乎于不可能,匠人之气过重。记得有一集《柯南》里讲述一部虚构的推理剧,使用了吊车将房子整个抬起的“诡计”。我无法理解柯南竟然击节称赞。在我看来,一个好的诡计应该有不多于两个的奇诡构思,只要掌握了这个构思,则纲举目张,整个诡计的轮廓就能清晰显现。打个囧比方,如果诡计像一盒脑白金,日常生活像王老吉,那么构思就应该是脑白金比王老吉多出的那一味药材。因此,值得称道的密室犯罪不是虚套在窗洞里的窗框,不是用吊车吊起来的房子,更不是刻意建造的斜屋,以上都是物理力和金钱力对智慧的侮辱。绝妙的密室是凶手根本不踏入半步而杀人于室外的密室,,是阿婆《Murder in Mesopotamia》里平常无奇却能置被害人于死地的石头。
其次,就本书的死亡信息而言,和一切死亡信息一样可笑,不,更加可笑。应该说,死亡信息是最可笑的推理俗套。有时间用自己的血写下死亡信息的被害人,根本没有理由拿物品来暗示凶手的身份(笔墨纸砚虽然很少准备齐全,但是鲜血有的是,仍其取用,根本不必当心超过200CC会有生命危险),更没有理由写暗语存心考验侦探的智商。拿本书来说,dying message纯粹是个冷笑话。有时间思考旗语,有力气扭曲身体摆肢体语言,不如干净利落地写ハマ两个片假名,不,干脆写完ハマモトサンハハンニンダヨ再死也不迟吧!
综上所述,三星也算对得起这位新本格大师了。
PS:动机就更加匪夷所思,不提也罢。那个花坛也毫无智商可言。
PS:《斜屋犯罪》当然远逊色于《魔法杀人》。当你不是在《金田一》、《少年包青天》的启发下参透诡计的核心时,你所产生的喜悦感绝非《斜屋犯罪》能比得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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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潘***丽: ( 2024-12-12 17:46:17 )
这里能在线转化,直接选择一款就可以了,用他这个转很方便的
- 网友 索***宸: ( 2024-12-25 00:03:51 )
书的质量很好。资源多
- 网友 康***溪: ( 2024-12-16 14: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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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苍***如: ( 2024-12-19 17:3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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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师***怀: ( 2024-12-27 23:36:26 )
好是好,要是能免费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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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内置一千多万的书籍,不知道真假的
- 网友 宫***玉: ( 2024-12-15 21:28:39 )
我说完了。
- 网友 丁***菱: ( 2025-01-04 12:54:22 )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 网友 屠***好: ( 2024-12-27 03:34:57 )
还行吧。
- 网友 扈***洁: ( 2024-12-26 02:47:58 )
还不错啊,挺好
- 网友 汪***豪: ( 2024-12-11 14:58:12 )
太棒了,我想要azw3的都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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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曾***文: ( 2024-12-27 00:30:43 )
五星好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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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5分
人物塑造:8分
主题深度:5分
文字风格:9分
语言运用:8分
文笔流畅:3分
思想传递:4分
知识深度:8分
知识广度:6分
实用性:3分
章节划分:3分
结构布局:5分
新颖与独特:6分
情感共鸣:9分
引人入胜:8分
现实相关:5分
沉浸感:7分
事实准确性:9分
文化贡献: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