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云海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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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03647567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4-11-1
  • 页数:876
  • 价格:39.00元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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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是一个“学者多如毛、著作涌如潮”的时代(高鸿钧先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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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 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 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情事变更

第四节 履行迟延

第五节 履行不能

第六节 拒绝履行

第七节 不完全履行

第八节 债权人迟延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债权让与

第四节 债务承担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

第四节 强制履行

第五节 赔偿损失

第六节 违约金

第十一章 合同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狭义的合同解释

第三节 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节 修正的合同解释

第十二章 合同法及其周边

第一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二节 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

主要文献

法条索引

事项索引

人名索引

后记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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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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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如果说“法律规范旨在衡量利益,判断价值”,或者说法的任务就是在确切分析关联的事实和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把问题逻辑化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那么这些大多数的立法例所采的价值判断才是我们所应当遵循的,它们所作的逻辑化作业才是我们所应借鉴的。否则,在交易规则上标新立异、特立独行,实非明智之举,也与制定统一合同法的一个立法指导思想,即“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显有违背。


所谓违约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非指违约人的行为具体地违反了某一明确的法律条文,方具有“违法性”,而是指违约行为有悖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保护”这一基本价值判断。“违法性”以法律评论为前提,对此评价,通常无须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是具有了“推定”的色彩,一旦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推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债务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具有正当事由,比如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或者证明存在阻却违法事由(比如不可抗力),从而推翻对违法性的推定。如此,所谓违约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也可理解为“不具有正当事由”。


在我国法上,解除与无效法律效果上的最大差异在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没有一处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因解除而自始消灭”,这实在是一个具有相当迷惑力的比喻,使很多人的思维陷入其中,不能自知亦难以自拔,故须从中警醒、彻底放弃。所谓合同解除,不过是使遇到了障碍的合同借此制度而改变运行的轨迹,正所谓“此路不通、改行他路”。解除制度绝非“机器猫”的“任意门”,其启用可使人一下子回到出发点,那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已。解除制度的启用,实际上是使既有的债之关系转换为清算关系,借此制度而使当事人即存的关系善始善终(虽非通过清偿)。“清算关系”即为原来的债之关系转换而来,实质上是第二次的债之关系。


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究属要约抑或为要约邀请,本身是一个解释问题。为了便于解释,宜掌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凡不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具体表现为: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


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个别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虽应就各个合同判断,但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解除时,则另一个合同应当同其命运。


专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法人签订合同,仍然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及其辐射的合同范围。否则,合同无效。


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这是一个“学者多如毛、著作涌如潮”的时代(高鸿钧先生语)、


精彩短评:

  • 作者:克蒙其泽 发布时间:2012-07-10 03:22:33

    呵呵

  • 作者:白熊君 发布时间:2011-01-15 13:55:35

    学养书。很不错。

  • 作者:微子 发布时间:2009-04-09 21:12:25

    好吧,承认是国内现有的很好的合同法教材

  • 作者:castler 发布时间:2009-03-31 08:34:08

    现在在重新读第二版的。书到用时方恨少,觉得自己基础还是不够扎实,要再补一补。

  • 作者:序曲 发布时间:2008-07-31 00:03:38

    被逼无奈,不过写得还是很好滴,像本教科书的样子,不是老先生们的长谈

  • 作者:匿名用户 发布时间:2022-06-21 12:37:33

    两星半吧,文学性很弱,琐碎,后悔买了纸质书。


深度书评:

  • 竞业禁止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且不该课以劳动者后合同义务

    作者:田晨彤 发布时间:2017-06-07 11:04:41

    首先,劳动合同优先适用劳动法而非《合同法》。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存续时,竞业禁止作为员工忠诚义务的必然要求,无需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除非双方约定,否则员工不负竞业禁止义务。但之前劳动合同+诚信原则可推出保密义务的,应保密。

    其次,这不是完全排除劳动关系适用后合同义务。但将其加诸用人单位尚可,加诸劳动者,则违反劳动者保护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合同法总论》举疑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作者:Tlanbs 发布时间:2020-02-10 18:12:54

    最近新冠肺炎肆虐,又仔细重读了不可抗力一节(第7章第2节)。

    页481:【有学者(隋彭生——读者按)提出,“免责的本质含义,是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免除违约责任。……”此种看法虽不无道理,但还应指出的是,径谓不可抗力免责为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极易使人误解,因为在我国,发生不可抗力后并不能当然免除履行义务,因为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合同当事人应依诚信原则协议变更合同义务或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隋老师的说法是错误的。义务消灭,与不可抗力无关,而是给付不能的直接效果;未由不可抗力引起的给付不能,亦能消灭给付义务,因为一个无法履行、无法强制执行的义务的存在是无意义的。

    韩老师的批评也是错误的。给付不能导致给付义务消灭是当然的;仅对待给付义务之消灭,才可能讨论是当然的,抑或须经由解除。这一错误在后文页486有所纠正:

    【债务人的债务如属永久不能履行,且为不可抗力所致,则该债务人的债务便应当免除。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因此亦归于消灭,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在我国法上,不论由谁负担风险,合同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消灭,而必须经由解除合同的程序】

    页486-487:【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非总能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在这类情形下,并不发生解除权,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只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变更调整。……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和通融内容(司法变更)(注1:从比较法来看,在法国的一个案例中,原告利用位于Gare St Lazare的一个夜晚会有灯火照明的柱子做广告宣传,并签了一份长期合同。然自1939年战争爆发后,柱子的灯光于夜晚熄灭,the Cour d' appel of Paris认为,履行因不可抗力而部分不能,判定原告所应支付的价金减少20%)。由于实定法上欠缺规定,故可以考虑类推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实践中,国浩所也曾有如下观察:

    【直接支持或完全反对疫情构成租金支付义务的不可抗力的观点均在少数,多数司法判决系通过公平原则对租金支付义务进行调整。……多数法院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调整时,不再过分强调不可抗力,而是通过疫情对租金支付的影响和公平原则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此种方式实质上更倾向于按照情事变更原则对租金支付义务进行调整】朱奕奕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研究:以不可抗力为视角

    不妨从一个典型案例开始讨论。在(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案件中,承租人用益租赁房屋经营野生动物餐饮以及客房业务,非典暴发后,野生动物经营被停止,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辽宁高院认为:承租人“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毕竟与“非典”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给付。”

    其二,一般而言,出租人之适租义务,不会存在任何给付障碍,也就不会产生任何次给付义务,从而不会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免“责”=免除损害赔偿等次给付义务)。租赁物可以完好使用,只是租赁物对承租人的主观价值变了而已(没人上街导致营业收入降低),这里只存在情事变更的可能。

    其三,仅当政府禁止开门时,出租人的适租义务才发生一时给付不能之障碍,而承租人须否支付在此期间租金,取决于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根据《合同法》231条,价金风险始终由出租人承受,因此承租人即无须支付价金。第231条虽然明面上仅涉及租赁物的“部分毁损”,但背后脉络在于出租人适租义务消灭引起价金风险负担的问题,其他同样导致适租义务消灭的障碍,当然可以作相同处理。

    由此可见,因为在事变分类的层面上,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存在重合(包含还是交叉另说),有的不可抗力事件,同时也是情势变更中的情事,因此可以发生增减给付、解除之效果,但其绝不是来自于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更明确地说,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如前述,以给付障碍为前提;而情势变更本身,不要求存在给付障碍,特别是给付不能更排斥情势变更的适用(因为给付不能消灭原给付义务、风险负担等规则已是对风险的法定分配,无须再动用具有衡平法性质的情势变更)。

    因此,既然韩书中明确讲到了部分不能,那么留待风险负担规则(对待给付义务部分消灭或部分解除)解决就好了,不应允许法院借机插手增减给付、酌定变更。第231条明白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实践中法院却自我扩权进行裁量,不能不说与学说上的问题密切相关。

    页496:【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二者虽均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构成不能履行(广义的);情事变更则是有的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可能履行),有的可能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如部分不能或者一时不能)……注2:不能履行可否构成情事变更?这其实最终是一个如何理解不能履行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履行困难能否视为不能履行。传统见解认为,种类之债唯于所有相同种类的物均告灭失,始构成不能履行;后来的发展表明,这种严格的形式主义的理解有些不近人情,于是在德国的司法裁判上,这种理解已被修正,不能履行在解释上均被扩张,基本上认为,只要相同种类之物当时的市场上难以买到(出卖人须彻底询问,但不须问遍国内外市场),就可以认定为履行不能。】

    韩老师对种类之债例外情况下可突破“种类之债不灭”的法谚,适用显失比例型(grober Missverhältnis)给付不能规则(=实践不能praktische Unmöglichkeit),描述很准确;但其混淆了给付不能(显失比例)和情事变更(对价障碍Äquivalenzstörung)。前者所谓失衡,衡量的是,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花费,与该给付对债权人的利益;后者所谓失衡,衡量的是,债务人给付对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对待给付对债务人的利益。二者对象根本不同。

    何以如此,理由也比较简明。因为给付不能的讨论,聚焦于给付义务本身,不关心对待给付如何,在体系上是债法最抽象一级的规则(张谷老师分债务一般规则、契约债务规则、双务契约规则、有名契约规则四级),统一适用于一切债务,不分双务、单务,抑或意定、法定。既然对待给付可能根本就不存在,那么给付不能衡量的就不可能是,给付与对待给付间的失衡。进而,再根据前述给付不能排斥情事变更,进入情事变更环节时,给付之花费与给付之利益已经确保均衡,那么剩下可能失衡的就只有对价关系了。

    韩老师脚注中的误解,直接导致其正文错误。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7分

  • 人物塑造:7分

  • 主题深度:6分

  • 文字风格:6分

  • 语言运用:3分

  • 文笔流畅:3分

  • 思想传递:4分

  • 知识深度:3分

  • 知识广度:7分

  • 实用性:8分

  • 章节划分:8分

  • 结构布局:7分

  • 新颖与独特:3分

  • 情感共鸣:6分

  • 引人入胜:3分

  • 现实相关:8分

  • 沉浸感:9分

  • 事实准确性:9分

  • 文化贡献: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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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瞿***香: ( 2024-12-17 11:02:56 )

    非常好就是加载有点儿慢。

  • 网友 焦***山: ( 2024-12-14 14:36:33 )

    不错。。。。。

  • 网友 宓***莉: ( 2025-01-04 15:18:54 )

    不仅速度快,而且内容无盗版痕迹。

  • 网友 国***舒: ( 2024-12-31 07:20:17 )

    中评,付点钱这里能找到就找到了,找不到别的地方也不一定能找到

  • 网友 沈***松: ( 2024-12-23 13:07:12 )

    挺好的,不错

  • 网友 田***珊: ( 2024-12-20 14:16:20 )

    可以就是有些书搜不到

  • 网友 冯***卉: ( 2024-12-19 11:06:48 )

    听说内置一千多万的书籍,不知道真假的

  • 网友 曹***雯: ( 2024-12-22 09:48:50 )

    为什么许多书都找不到?

  • 网友 通***蕊: ( 2024-12-13 00:34:49 )

    五颗星、五颗星,大赞还觉得不错!~~

  • 网友 康***溪: ( 2024-12-16 01:34:05 )

    强烈推荐!!!

  • 网友 车***波: ( 2024-12-30 16:20:35 )

    很好,下载出来的内容没有乱码。

  • 网友 堵***洁: ( 2024-12-07 02:49:21 )

    好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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