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云海 -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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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42665614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9-4
  • 页数:168
  • 价格:43.00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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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一直是政治哲学乃至人文思想领域内享誉至高的作品,虽然篇幅不大,却是一部划时代的思想巨著,它深化了启蒙运动以来关于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论述,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大成,成为历久不衰的经典之作。

本书清晰地阐明了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而这一原则的实施,有赖于对政府及社会权力的界定和限制,这也正是本书最早的中译者严复先生将其译为“群己权界”的渊源所在,这种思考对每一个迈向现代社会的国家来说,仍然至关重要。

以赛亚•伯林

对于那些渴望一个开放与宽容社会的人,穆勒仍然是他们的立场的最清晰、最诚实与最有说服力的表达者。关于人类那些最基本的特征与志向,穆勒说出了某些真实而重要的东西。

萨拜因

自由本身的价值激起他内心一股热流和激情,这是穆勒其他著作里没有见过的。这使《论自由》与弥尔顿的《雅典最高法院法官》并成为捍卫自由的经典著作。

哈罗德•拉斯基

很少人像他那样精力充沛地坚持着道德标准!没有人像他那样热忱地追求着正义!与卢梭相比,他的情感之火似乎烧得苍白无力;但是卢梭的感染力深入人心之处,也正是穆勒提高人们思想境界的地方。和任何人一样,他高举着理性之灯,这盏灯由于他的存在而发出更加璀璨之光!

李 强

穆勒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他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并以充沛的激情与清晰的逻辑对个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强有力的辩护。


书籍目录:

致敬

导读:为什么我们今天依然还要读穆勒?

赠言

献辞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论思想言论自由

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第五章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译名对照表

译后记


作者介绍: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理论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因其对个人自由的热情辩护并以清晰的逻辑对自由主义原理作出了杰出阐释,而被尊称为“自由主义之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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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人们最初认为并且庸俗地认为,多数者暴政之所以像其他暴政一样可怕,主要是因为它是通过公共权力的措施来施行的。但是深思之士已经察觉到,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时,即当社会集体地凌驾于组成它的个别个体之上时,暴政的实施就并不限于借助政治机构之手而行的各种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实在执行自己的命令,而如果它执行了错误而非正确的命令,或者对它根本不应干涉的事发号施令,那么它便是实行了一种比其他各种政治压迫更为可怕的社会暴政,它虽然不常以严厉的惩罚为支撑,但却由于更深入地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细节之中,甚至束缚了人们的心灵本身,从而使人们更加无法逃脱。因从,仅仅防范各级官府的暴政是不够的,还需防范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防范社会即便不用民事惩罚,也能有法将自己的观念和做法作为行为准则强加于异见者的趋势,防范社会束缚与自己不相一致的个性的发展,甚至有可能遏止其形成,从而使所有人都必须按照社会自身的模式来塑造自己的那种倾向。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发现这一限度并维护其不受侵蚀,对于使人类事务进至良善之境来说,正像防范政治上的专制一样,是不可或缺的。


……却忘记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不同,一般来说正是最能吸引彼此相互注意的事情,他们会因此注意到自己的缺陷及对方的优点,也会因此有结合各自的长处而产生优于双方任何一个的新品格的可能。我们要以中国为前车之鉴。那是一个人才兴盛并且在某些方面极富聪明智慧的民族,以其难得的幸运,这个民族在草昧时代就有了一套特别优良的风俗制度,这几乎是即便最文明的欧洲人在一定限制之下也必须承认的圣哲之士开创垂范的功业。同样令人称奇的是,他们运用杰出的手段,竭尽可能地将他们所拥有的聪明睿智深印在社会的每一个人中,并且确保最富智慧的人占据尊贵显要的高位。想必能有如此成就的民族已经发现了人类进步的秘密,必能使自己的行动稳居世界先列。然而恰恰相反,他们却从此变得静止不前,而且一停就是几千年;欲使其再有进一步的改善,必得有赖于外人。使人民彼此完全一样,用同样的训诫与规则支配全体人民的思想与行动,正是英国的仁爱之士所勤求致力于之的希望,中国人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功已然超乎于此,然而他们的结果确是如此糟糕。现代公共舆论一统天下的体制,正是中国教育和政治体系的翻版,只不过在形式上后者是由组织的,而前者是无组织的;除非个性总是能够成功地挣脱束缚而伸张自己,不然欧洲虽有恢弘的祖业和基督教的信仰,终将变成另外一个中国。


一个人虽没有做过对不住什么人的事、也会做到叫我们不得不判定他并感到他是一个呆子或者是一个次等的人物;而这个判定和观感既是他所愿避免的事情,因而预先警告他不要再弄出他已经容易遭受的其他不愉快的后果,也就算给他一个帮助。这种有益的效劳若能突破现在的一般客气观念而做得更随便得多,一个人若能老老实实向另一个人说出他看他有着缺点而不致被认为无礼或冒失,那实在是很好的事。我们还有权利以各种不同的办法让我们对某人观感不佳的意见发生作用,不致压抑他的个性,却能运用我们的个性。譬如说,我们并不是非与他合群不可;我们有权利避免与他合群(虽然不必大肆夸示这种躲避),因为我们有权利选择与我们最能相合的群。


对于无论身体、思想还是精神的健康,每个人都是他自己最好的监护人。


人性并不是一部机器,按照一种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执行已规定好的工作;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面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与发展。


一个人表现卤莽、刚愎、自高自大,不能在适中的生活资料下生活,不能约束自己免于有害的放纵,追求兽性的快乐而牺牲情感上和智慧上的快乐一——样的人只能指望被人看低,只能指望人们对他有较少的良好观感;而他对于这点是没有权利来抱怨的,除非他以特殊优越的社会关系赢得他们的好感,从而具备资格博取他们的有益效劳,而不受他自身缺点的影响。


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一直是政治哲学乃至人文思想领域内享誉至高的作品,虽然篇幅不大,却是一部划时代的思想巨著,它深化了启蒙运动以来关于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论述,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大成,成为历久不衰的经典之作。

本书清晰地阐明了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而这一原则的实施,有赖于对政府及社会权力的界定和限制,这也正是本书最早的中译者严复先生将其译为“群己权界”的渊源所在,这种思考对每一个迈向现代社会的国家来说,仍然至关重要。

以赛亚•伯林

对于那些渴望一个开放与宽容社会的人,穆勒仍然是他们的立场的最清晰、最诚实与最有说服力的表达者。关于人类那些最基本的特征与志向,穆勒说出了某些真实而重要的东西。

萨拜因

自由本身的价值激起他内心一股热流和激情,这是穆勒其他著作里没有见过的。这使《论自由》与弥尔顿的《雅典最高法院法官》并成为捍卫自由的经典著作。

哈罗德•拉斯基

很少人像他那样精力充沛地坚持着道德标准!没有人像他那样热忱地追求着正义!与卢梭相比,他的情感之火似乎烧得苍白无力;但是卢梭的感染力深入人心之处,也正是穆勒提高人们思想境界的地方。和任何人一样,他高举着理性之灯,这盏灯由于他的存在而发出更加璀璨之光!

李 强

穆勒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他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并以充沛的激情与清晰的逻辑对个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强有力的辩护。


精彩短评:

  • 作者:安德烈大叔 发布时间:2019-09-17 00:00:09

    震耳欲聋,人类思想之光辉!严复最早把穆勒的「自由」翻译为「群己权界」,直切本书精义,隔了百余年仍令人拜服。但为什么一本1859年出版的书,却令人强烈感觉到是在针砭当代中国?很简单:中国社会虽快步迈入现代,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边界的构建仍然停留在西方1850年前后。关于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个性自由的思考、关于真理的辩证、关于群己边界的讨论,这本书足以成为一个富有良知的「公民」的重要思想启蒙。我们的国家,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青年读过此书,民族的未来一定有希望。「从长远来看,一个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价值……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

  • 作者:[已注销] 发布时间:2019-09-25 00:16:16

    这本书应该得到的待遇是,全民阅读与全民必读,私信教育部门。

  • 作者:胤祥 发布时间:2011-11-04 02:06:20

    装帧设计还不错。其中不少图照顾到主题做了调整。

  • 作者:夜深歌 发布时间:2019-05-07 22:30:37

    如果不知道作者是穆勒,大概会以为这本书写作在当代,甚至研究的正是中国面对的问题。关于自由的界定,关于社会与个人权力的界限问题还将继续讨论下去。“读者宜作深长之思,勿以等闲视之”。

  • 作者:风车骑士 发布时间:2019-05-04 10:32:37

    即使整个人类 除一人之外 都持有一种意见 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 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 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 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 作者:沧海一粟 发布时间:2019-05-09 00:04:18

    必须五星啊!!!终于等到再版!!!目前读过的最好的翻译版本


深度书评:

  • 密尔《论自由(on liberty, 1859)》摘要

    作者:江绪林 发布时间:2013-08-19 16:24:27

    【越是敬重而认真地阅读,越是要蔑视之并调侃之。

    按语:密尔曾写过一本小书《功利主义》(1861),其中出现了好几个重大争议:一个是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指出的“自然主义谬误”。在章4中回答“为什么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这一问题时,密尔回答说:“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功利主义》,36】 也就是说,幸福之所以值得欲求,是因为人们事实上在欲求幸福。这听起来确实挺荒谬的(萨德会因此对性虐待和性变态振振有词),不过我们倒是可以把它视为一种追溯到或从属于休谟《人性论》的本体论的自然主义方案:休谟将苦乐感觉和情感视为印象,较之观念更为基础(观念是印象的摹本),这等于是将苦乐感安置在终极位置上,不能再问为何人要避苦求乐了。密尔的另一个重大缺陷则是西季维克指出来的:功利主义的最终标准是普遍幸福,然而人们大多是追求自己的幸福,“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的幸福。”西季维克还对密尔的名言“做痛苦的人胜过做快乐的猪”做出了迎头痛击:这等于放弃了效用(utility)的可公度性。

    《功利主义》既然陷入争议,那么审视其姊妹篇《论自由(On liberty,1859)》时也该格外小心。《论自由》至少有三个值得关注之处:第1、一开篇密尔就撇弃了“意志自由”问题而仅限于关注“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论自由》,1】问题。这一撇弃委实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撇弃形而上学而仅仅依赖经验或常识理性来理解人及其政治,——甚至意味着丢弃形而上学沉思的传统。丢弃了自由意志,丢弃了笛卡尔开创的形而上学反思的自我,哪怕密尔不停地呼吁要捍卫个体性(individuality),我们也总会茫然若失:丢失了形而上学和诗意之维的个体太容易湮灭在茫茫人海中。密尔继承了典型的英国经验理性的思想和写作风格,充满现实的智睿和洞见,但形而上学和体系自洽性则显然有所欠缺,让人不禁回忆起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中所言:“英国人在欧洲似乎是一个局限于现实理智的民族,就像国内小商贩和手工业者阶层那样,注定老是沉溺在物质生活之中,以现实为对象,却不以理性为对象。”【19-20】 第2、密尔虽然宣称自己“把功利视为一切伦理问题上的最终归宿”【《论自由》,11】,但在《论自由》中很难说他真的谨守了这一基本原则:第二章中密尔主要诉诸真理价值来辩护思想言论自由(真理只能在很边缘的含义上是一种效用),第三章则部分地诉诸个性发展(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ity)的一种有机论的、自然主义的人性观、部分诉诸类似于康德的自律的人性理解来辩护行为自由。密尔只是在确立个体自由和社会控制的边界时明确应用了狭义的效用标准。第3、虽然密尔确立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但其主要的忧虑或关切点却不是宪政制度的确立,这里密尔基本上预设了选举的责任制政府下权力与人民的一致性;像托克维尔一样,密尔的忧虑主要是平庸大众和多数人的暴政即所谓的社会对个体的暴政。

    摘要:章1在指明了民主社会最大的威胁是多数的暴政或社会对个体的暴政之后,密尔提出了自由原理: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个人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章2基于真理的价值分三种情况(拿不准真理;真理在握;总只有部分真理)辩护了思想言论自由。并且这些理由对个性自由的辩护同样适用;但章3为个性自由提供了更多更复杂的理由:个性是幸福的基本因素(功利主义的);个性自由和选择是人之为人的特权和固有条件(类似于康德的自律是人的本质);“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69,Aristotle-Hegel的有机人性论】,这说明《论自由》远远不仅仅是功利主义的;章4确立了社会正当干预个人的准则:仅仅关涉自我的事情留给行为者自主,社会可正当干涉那些影响他人利害的行为。这里密尔还反驳了几种异议;章5做出了一些应用的范例分析,最后补充了一个关于反对强大政府的分析。

    阅读使用的是广西师大孟凡礼译本《论自由》,这似是迄今很好的中译本,相当精致;英文对参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1998年版。】

     

    “献辞”中密尔表达了对其妻Harriet Taylor Mill(1807-1858)的怀念和推重,情真意切,感人至深。

     “章1: 引论(introductory)”

    开篇密尔就宣称自己讨论的“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即那个与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信条不巧恰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is not the so-called Liberty of the Will, so unfortunately opposed to the mis-named doctrine of Philosophical Necessity; but Civil, or Social Liberty: the nature and limits of the power which can be legitimately exercised by society over the individual)。”【穆勒:《论自由》,孟凡礼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1,下同】密尔认为这会是将来的枢纽问题(vital question)。密尔回顾说,早期,人们并不质疑统治者的至上权威,自由仅仅指“对暴政的防范(protection against the tyranny)”,这有两种方式:1、确立某些被称为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豁免权;2.较为晚近的宪政制衡(constitutional check),使得统治权力的实施以得到共同体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密尔随后说,随着平民政府(popular government)时代的来临和民选的责任政府(elective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建立,政府被看做人们的代理人(delegate),政府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被认为一致,限制统治者权力的问题不再被认为是最核心的。但是实践表明 “行使权力的‘人民’和权力所施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同一的”【4】,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会遭遇多数者暴政(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的问题。而且这一暴政不仅仅限于公共权力,而且延伸到更深远的社会,即“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而这“甚至束缚了人们的心灵本身。”【5】

    (为了限制社会的暴政保障个体),必须厘清社会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预的限度。这就是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的界限问题。界限设定在哪儿或合法的社会控制的基本准则是什么?过往一直依赖习俗和传统(譬如上流社会的习俗)来确立这一界限,却缺乏原则性的观念。《论自由》的目的就是为了确立一条简明的原则来确定正当社会干预的限度,“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哪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Over himself, over his own body and mind, the individual is sovereign)。”【10】在社会仅有间接的利害关系的领域,是个人自由的适当领域,这包括如下方面:“首先是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它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对举凡实践、思想、科学、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和态度的绝对自由。发表和出版意见的自由…几乎同等重要,并且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都相同,所以实际上是无法将它们分开的。第二,这一原则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特性规划生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第三,由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It comprises, first, the inward domain of consciousness; demanding liberty of conscience, in the most comprehensive sense; liberty of thought and feeling; absolute freedom of opinion and sentiment on all subjects, practical or speculative, scientific, moral, or theological. The liberty of expressing and publishing opinions…being almost of as much importance as the liberty of thought itself, and resting in great part on the same reasons, is practically inseparable from it. Secondly, the principle requires liberty of tastes and pursuits; of framing the plan of our life to suit our own character; of doing as we like, subject to such consequences as may follow;… Thirdly, from this liberty of each individual, follows the liberty, within the same limits, of combination among individuals)。”【13】密尔的这一自由原理,也可以表述为:“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们没有企图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也不去阻止他们追求自由的努力。”【13】由于当前舆论和实践是社会权力和控制的增强,密尔寄望这一自由原理“在人们的道德信念方面树立起一道有力的屏障,来阻止这一危害。”【15】

    密尔先只就一个分支(思想和言论自由)展开论证,然后进行扩展。另外,密尔说自己在论证中将放弃“任何与功利完全无关的抽象权利概念…我把功利视为一切伦理问题上的最终归宿。但这里的功利是最广义上的,是基于作为不断进步之物的人的长远利益而言的。”【11】显然密尔的功利主义与进步观念是契合在一起的。

     

    “章2: 论思想言论自由(of the liberty of thought and discussion)”

    在辩护思想言论自由时,密尔诉诸禁止意见表达带来的效用损失,“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独有的罪恶之处在于,它是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如果被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便被剥夺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它是错误的,那么人们便损失了几乎同样大的益处,因为经过真理与谬误的碰撞,会让人们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18】这里密尔将真理当成一种效用来分析了。

    第一种情况是不能确定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压制表达自由的一个理由是为了防止谬种流传并保证现世生活的安稳,但密尔认为,“任何禁止自由讨论都是认定了自己绝对无误(All silencing of discussion is an assumption of infallibility)。”【18】“对我们所持的意见,给予反驳与质难的完全自由,是我们有理由为了行动的目的而认定它正确的先决条件,而且除此以外,在人类智能所及的范围内,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作为正确性的理性保证。”【21】保持言路开放以期发现真理并以正刊误,“是作为常犯错误的人类所能获得的确定性的全部,并且是我们能获致确定性的唯一途径。”【23】密尔以为,人们对于意见的确信常常不过是“缺乏信仰却又惧怕怀疑(destitute of faith, but terrified at skepticism)”的一种表现,无关真理,仅仅关涉所谓的社会效用。在反驳时,除了说明真理也是一种效用【25】,密尔举了些例子证实妄言无误(assumption of infallibility)导致危害: 苏格拉底之死;耶稣之被钉十字架;Marcus Aurelius之迫害基督教。敌视信仰自由和表达自由的一个理由是:“迫害是真理应该经受而且总是能成功通过的考验,法律的惩罚终将无力反对真理。”【30】密尔说这是一个美丽的谎言,“真理被迫害扑灭的例子史不绝书。”【31】而且这样对待嘉惠人类的恩主也不仁厚公道。而且压制和不宽容只造成表面的太平,却导致“人类心灵中道德勇气的全部牺牲。…受到最严重损害的并不是异端的心灵,而恰恰是那些并非异端的人,他们整个精神发展受到了限制,他们的理性被对异端的恐惧吓坏了。”【36】

    第二种情况是假设公认意见是正确的。这里密尔主张仍然需要表达自由。这里密尔关注的不是数学真理【39】,主要考虑道德和宗教等真理有赖于两相较量的领域。因为“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的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38】为了理解和懂得真理,西塞罗的公开辩论和天主教的魔鬼辩护人(devil’s advocate)等做法是典范;反面意见应该被圆满答复,这也要求表达自由【42】;缺乏言论自由,正确的意见的依据,甚至其本身也容易被抛诸脑后,成为僵死信条。如新约中耶稣的教导【45,不过就是在言论自由的年代,这些教导也会被遗忘的,责任似乎不完全在于没有言论自由】。

    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意见或信条只是真理的一部分。这样子就更需要言论和表达自由来获致完备的真理了。“那些含有为通行之说所遗漏的些许真理之光的每一项意见,不管它在真理上掺杂了多少错误和混乱,都值得珍视。”【51】譬如Rousseau的学说。这里密尔对基督教道德的简短的评述,居然颇有点像尼采的论调,较为推崇希腊和罗马的德性。总之,“若不是让问题的各方公平地出现,另包含任何真理片段的每一项意见不仅能有辩护人,而且还要让其辩护足以让人不得不听,真理就不可能被发现。”【58】

    在总结的时候,密尔谈及了所谓自由讨论的界限问题,认为“这些假定的界限根本无法确定”。【59】异议者事实上往往更谦卑,当然密尔并不否认讨论的真正道德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本章一个注解中,密尔提及诛杀暴君是开放的议题。【62】

     

    “章3: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on individuality, as one of the elements of well-being)”

    本章辩护“人类应该按照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即只要他们愿意自负责任和自担风险,就应该不受同胞实质性的或道德的阻扰,而将其意见贯彻到自己的生活之中(that men should be free to act upon their opinions—to carry these out in their lives, without hindrance, either physical or moral, from their fellow-men, so long as it is at their own risk and peril)。”【65】支持意见自由的那些理由也同样支持行动自由。“各种性格只要不伤及他人就该允许其自由发展的空间。…总之,在并非首先关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就应该得到伸张。如果行为法则不是出于个人的性格,而是出于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人类幸福就缺少了其首要因素之一种。”【66】

    密尔说,困难在于人们不关心个性自由(the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ity)这一目标,相反会倾向于认为个性舒展会徒生滋扰。密尔援引了洪堡(Humboldt)支持自由和个性的论点:人的真正目的就是能力的充分而协调的发展,或能力与发展的个性化(the individuality of power and development),这需要自由和环境的差异化。密尔说这种论点人们实际上是接受的,“当一个人各项能力已臻成熟,以他自己的方式利用和解释经验,乃是人之为人的特权与固有条件(it is the privilege and proper condition of a human being, arrived at the maturity of his faculties, to use and interpret experience in his own way)。”【68】无抉择地盲从习俗“不能使他作为人类天赋异禀的任何属性得到培育和发展。人类的诸种能力,如感知、判断、识别、心智活动以及道德倾向等等,只有在有所抉择时才能运用。”【68】“真正重要的,不仅是人们所行何事,而且还应包括如此行事者是何等样之人。在人类正确运用人生以求完善和美化的各种功业中,最重要的无疑还是人自己。(It really is of importance, not only what men do, but also what manner of men they are that do it. Among the works of man, which human life is rightly employed in perfecting and beautifying, the first in importance surely is man himself)。”【69,这里极为类似Kant关于“人是自律的”的伦理学观点】密尔还说,“人性并不是一部…机器,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Human nature is not a machine to be built after a model, and set to do exactly the work prescribed for it, but a tree),需要朝各个方向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和发展。”【69,这里又是Aristotle-Hegel式样的有机体人性观】

    在上述康德自律式和Aristotle有机体混合人性观之上,密尔认为:不仅自我理解比盲目服从好,而且欲望与激情(desires and impulse)也应该出于自己。激情无害,“人之为恶,并非激情如火之故,而是因为良心孱弱。”【70】成熟时代的缺陷恰好是个性不足而不是桀骜不驯。这里密尔采纳了罗马的自然人性论而不是基督教的禁欲论。密尔抨击了加尔文主义对罪性的强调,认为“神赋予人的一切能力都该得到培育和发展。…‘异教徒的自我伸张’与‘基督徒的自我克制’,同为人类的可贵之源。”【73】做Pericles好过做Knox和Alcibiades。“随着个性的张扬,每个人变得对他自己更有价值,也因此就能更有益于他人。”【74】因此,需要个性自由,“无论哪个时代,个性自由得以发挥的程度是否宽广,都是后世对其艳羡或鄙弃的标准(In proportion as this latitude has been exercised in any age, has that age been noteworthy to posterity)。…凡是摧毁人之个性的,却都可以称之为暴政。”【74】“在人类事务的极限之内,既然个性的舒展可以让人类自身接近其所能达到的最佳境地。”【75】

    另一个支持个性自由的理由是:人类个性和首创性的先进者的自由对那些不渴望自由的后进者也是有益处的。天才总是少数,更具有个性,应该予以宽容或拥有自由。人们虽然理论上赞同这点,但实际上却漠不关心,而且“遍及世界的普遍趋势仍然是使庸众成为人世间的支配力量。…如今个人却消失在人群之中了。”【77】庸众的政府逃不了平庸的命运,在这种情形下,“非但不应阻止,而且还应鼓励特立独行之士故意做出异于群众的行动。”【78-9】不苟先例本身就是一种贡献。普通人的英明与光荣就在于追随天才的创造,“能够衷心响应那些睿智高贵之事,并且不顾一切毅然相从…他(天才)所能要求的,只是为人们指出道路的自由而已。”【78】这里密尔再度采纳了康德式的自律理由:独立特行是好的,“以自己的方式筹划生活,就是最好的,并非因为这种方式本身就为最好,而是因为这是属于他自己的方式(his own mode of laying out his existence is the best, not because it is the best in itself, but because it is his own mode)。”【79】人与人之间差异极大,因此需要多样化的环境和生活。“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条件以成就其精神发展;在一种相同的道德氛围和风气之下,人们不可能健康地生活,这正如所有各种各样的植物不可能在具有相同空气和气候的自然环境下健康地生存一样。”【80,回到了Aristotle式的有机体理论】

    密尔指出,时代的风潮是不容忍显著的个性。习俗的专制很强大,阻止了自由或进步。在东方,习俗就是一切事情的终审裁决。【83】西方则习俗只有部分统治,但也仅仅是允许变化,却不允许个性。应该以停滞的中国为鉴。而“当今时代的一切政治变迁都在推动着这种势头,…将低者拔高,而将高者降低。…更为有力地促动着人类普遍趋同的力量,则是国内大众舆论的支配地位在我国和其他自由国度的全面确立。”【86】在这样危险的处境下,必须“能让大众中的睿智者感到个性的价值,明白歧趋各异的个性纵然不是都好,甚至在他们看来有些还更坏,容许个性差异仍然是有益的。”【87】这也是密尔激励主张个性权利的理由和紧迫性。

     

    “章4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of the limits to the authority of society over the individual)”

    此章确立个人主权的正当界限和社会权力的起始。密尔认为,“凡是生活中大体关系个人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个性;而凡是主要关系社会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社会。”【89】“在那些只关系行为者自身的人类事务中,个性应该有其正当的用武之地。唯有在那些人们相互关涉的行为上,才有必要让一般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遵守。”【91】生活在社会中,个人行为不得损害彼此的利益;为了保卫社会免遭外部侵犯及内乱,还要分担劳役与牺牲。但在利害仅止于自身而不关涉他人的行为上,社会就没有干涉裁夺的权力。因为干涉完全可能错误,而个人才最关心自己的幸福。【91,这个论证比较有争议】

    密尔区分了自爱之私德(self-regarding virtue)和兼爱之公德(social virtue),前者主要关涉自身利害,其遭遇的最大麻烦“必须仅限于众人的讥评以及随之而来的不便为止。”【93】而伤害别人的行为则是道德报复或道德惩罚的对象。

    一种异议会认为,(恶劣)行为不可能不波及他人;第一种异议说,社会不能对卑劣的人放任自流;第三种异议则认为,所竭力谴责的事往往是经验显明不适宜的事情,无关压制个性或妨碍首创性。针对第一个异议,密尔说,只有在行为超出了涉己范围之外才能成为谴责的恰当对象,而不应该谴责行为本身。况且对社会的偶然损害,“社会尽可以容忍之,以收取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97】针对第二种异议,密尔说,在个人的整个未成年阶段,社会是拥有合法的纠正和教导之权的;而且社会还可以通过较为柔性的方式去影响个体,因此密尔拒绝社会的强制干涉权。与第三个异议有关,密尔认为反对干涉最重要的理由是,“公众不干涉则已,一旦有所干涉,则往往错谬百出,且动辄干涉它所不应干涉之事。”【99】大众无非冷漠地强加自己的好恶。如伊斯兰教的猪肉、西班牙的镇压非天主教、清教徒的压制娱乐、拙劣工人反对计件工资制、禁止酗酒、严守安息日、反对摩门教的例子。密尔指出,所谓的“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主张“使得任何侵犯个人自由的事都变得有了正当的理由;它根本不承认个人又任何自由权利。”【107】

     

    “章5:论自由原则的应用(applications)”

    本章就自由原则的应用提供一些细节讨论,“我所提供的与其说是原则的应用,不如说是应用的范例。”【113】涉及到竞争性考试、商业贸易、警察职权的界限、毒药的预设证据、酗酒、风化;卖身为奴,“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123】;婚姻;子女教育和国家教育;生育控制。密尔反对直接的国家教育,认为国家规管生育是正当的。

    最后密尔专门谈及了积极的政府干涉(government interference):并非限制个人自由,而是帮助个人。问题是“政府是否可以代做或促成某些有益于人们的事情,而非听凭他们自己单独或自愿联合去完成?”【130】密尔仍然反对这种积极干预,理由有三:第一,由个人完成比由政府代做大概会更好;第二、个体或个体联合去做较之政府代做更为可取,是公民训练的机会,如果缺少这种训练,则自由政体不能正常运作。【131,这个理由相当于托克维尔所言的乡镇自治和公民社会的培育】第三个也是最主要的理由是,“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乃是一种极大的祸患,这是限制政府干涉的最有力的一个理由。”【132】政府和官僚集团太强大,出版自由和民主的立法机关都会徒有虚名。这里密尔提出一个实践准则,“在不违效率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分散;同时由一个集散中枢尽最大可能地让信息得到收集和传播。”【136】最后密尔说,“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138】

    江绪林 2013年8月19日星期一

  • 自由的意义与界限——《论自由》

    作者:渊无崖 发布时间:2012-10-24 14:59:33

           去年宪法课上,林来梵老师曾多次推荐《论自由》。我就一直记在心里。然令人汗颜的是,我拖拖拉拉、断断续续地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终于在前天才把它读完。

       

     此书作者是约翰•密尔,亦翻译为约翰•穆勒,是英国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

        本书分为五章,分别是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加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和第五章本书教义的应用。

        在第一章里,作者限定了本书谈论的自由定义,即社会自由。虽然本书常被归入政治哲学一类,但是本书所要提防的自由之敌并不是政府,而是“社会”。因为:1,相对于政府的暴虐而言,社会的暴虐是更为隐蔽的。其隐蔽性在于人们常常意识不到社会暴虐的存在,譬如在一些保守的国家里,人们会认为禁止同性恋是天经地义的,那么这种社会观念就对同性恋者的自由就构成了侵害,而社会却以为当然。2:政府的暴虐问题已经得到比较良好的解决(因为它的危害太明显,所以被人们首先意识到并解决),即民主宪政。那么什么样的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呢?即那些不会伤害到他人的自由。这就是著名的“伤害原则”。即只有当某人的行为伤害到、或有可能伤害到他人时,他人、社会、政府可以对该人的自由进行限制。这个原则听起来很简单啦,就好像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一样明白。但是就像欧式几何的五大公理可以建立起一个精美的欧式几何世界一样,密尔的伤害原则细究下去也可以延伸出许多内容来。而且即便仅对该原则本身的成立条件进行一番探究,都会有很多学术空间。比如什么是伤害,欺骗算不算?什么是可能,多大程度是可能?如果行为本身是为了别人好但却伤害的别人则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什么是他人,自己算不算,外国人算不算,无国籍人算不算,犯罪分子算不算,等等等?

        在第二章里,作者论述的观点的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是绝对的自由,人们不应该限制“非主流”的思想。因为首先,我们并不能完全确定我们所压制的思想就一定是错误的;其次,即便这个思想是错误的,我们压制它也是错误的。

        前者很容易理解所以就不再多费笔墨解释了。那么后者的理由又是什么呢?这个理由是:尽管这个思想是错误的,通过“错误”的思想与所谓“正确”的思想的辩论,真理会从中显现出来;同时即便所谓“正确”的思想真的是正确的,如果不经受其它思想的挑战,它就会停止发展,成为与现实脱离的教条,从而丧失作为“真理”的资格。

        因为真理不是靠强力的支持而成为的真理的,而是经受了辩驳和实践的考验后才成为真理的。而且如果它真的是真理,又怎么会担心错误思想的蔓延呢?

        而且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不包含错误的“真理”。换句话说,我们所谓的“真理”往往包含着错误的因子。而那些错误的因子也时常包含着正确的因子。因此我们更加需要允许、鼓励不同思想的交流,从而各取精华,同去糟粕,以得出真理。

        在第三章里,作者论述的观点是:个性的存在,是创造力的源泉。只有充分尊重个性,社会国家才会具有活力,从而蓬勃发展。同时作者还在本章里谈到两个问题:1、反对经验灌输。因为首先,这些经验可能本身就是错误的。其次,这些经验即便是正确的但未必适合于被灌输者。最后,即便这些经验是正确的、适合被灌输者的,灌输经验这一行为仍然是错误的——因为经验的灌输使得被灌输者失去了了解经验背后的本质,失去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成为一个社会经验、习俗的遵循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说白了就是:人自己要活得明白,否则只是一个善于模仿的猿猴而已。2、个性当中的“欲望”、“冲动”部分也应该得到尊重。因为欲望与冲动同是人格的构成部分。它们的本质是一种强烈的感情,表现出此人的充沛精力与生命的热情。所以“凡是最富于自然情感的人也永远是可以培养出最强烈的有教养的情感的人。使得个人冲动生动有力的是一种强度的感受力,而这也正是最热烈的嗜唉美德和最严肃的自我节制所有产生的源泉”。另外,所谓强烈的欲望和冲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并不是欲望和冲动本身造成的,而是良知的缺乏造成的。所以不得以危险性而否定欲望与冲动。

        在第四章里,作者论述的观点是:“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反之,如果“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这里所说有关的人斗志成年并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之余地。”密尔还将此观点的适用范围拓展到群体:若一个群体内部是自愿的话,那么这个群体的内部行为社会是不得予以干涉的。此观点看起来格外正确,但是我直觉此观点有问题。然水平太浅,暂时找不到漏洞在哪里。留待以后解决吧!

        第五章是关于“本书教义的应用”,这部分由学术转到了政策层面,资本主义精神烙印明显。大家自行阅读吧!

        最后我梳理一下自己对本书逻辑的提炼,可能有误读的地方:首先,因为人的思想是绝对自由的,所以讨论作为思想的外在表达也应该是绝对自由的。在上面的前提下,思想的总和反映——个性理所应当的得到社会最大程度的尊重,只有在个性会伤害他人利益的时候社会才可以对其施加限制。之所以如此重视思想与个性的自由,是因为自由是人类社会蓬勃发展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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